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6:19:49 阅读:1760次

关于丽水拆迁-丽水市拆迁补偿标准,丽水市拆迁案例

  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

  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东路河村路口(原中铁二十二局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83JM4FXN。

  经营者:赵冬梅,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津,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军平,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苏平,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姜丽君,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上述两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与被告王苏平、姜丽君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小春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的经营者赵冬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津、周军平、被告姜丽君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尤茂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诉称:2007年4月17日,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原名丽水市冬梅建材经营部,2010年4月15日变更为现名)的经营者赵冬梅与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场地使用约定书》,约定由其将丽水市火车站站前路边二期15号铺位一间及相应地块出租给赵冬梅,赵冬梅则每年需向被告支付租金58000元。

  后赵冬梅办理了营业执照,成立丽水市冬梅建材经营部,主营建材代购、批发和零售。

  原告在承租期间对该店铺进行大面积装修,并在该地块修建了三个生产用房,购置了100米的航车、钢筋吊车轨道及浇筑水泥1000余平方米,且在厂房内存放价值约为1000万元的钢筋。

  2016年1月,因政府征收原告涉案厂房地块,双方租赁合同解除。

  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紫金街道办事处发出腾空通知后,原告腾空了涉案的厂房、附属物并搬迁了钢筋航车等生产设备。

  后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场地出租人的名义,领取了原告建造和购置简易房、附属物、钢筋吊车轨道搬迁费等补偿款及停业损失费等共计333376.8元。

  另,2016年9月22日,被告王苏平与被告姜丽君作为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对公司进行解散注销,决议中明确由股东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因国家征收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在租赁期间由原告出资建设和购置的简易房、附属物及钢筋吊车轨道,因合同解除而需要拆除和搬迁而形成相关损失和费用,依法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公平处理。

  征收部门对前述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拆迁和搬迁都支付了相关费用,由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并因此获益。

  原告参照出租人领取的款项标准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

  另,作为该场地的实际经营者因停业和搬离形成的损失,原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的停业损失费和搬迁费也应当归属于原告。

  现因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现应由两被告履行支付上述款项的义务,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简易房损失109620元、附属物损失44896.8元、钢筋吊车轨道损失41100元、装修(砖混)损失40250元、临时安置费及停业搬迁费97510元,共计333376.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王苏平、姜丽君辩称: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原告的诉请实质是要求被告支付其拆迁补偿款,其理由是案涉场地上的简易房与附属物系由其建造及所有,案涉场地被征收时其仍是实际经营者,按拆迁政策相应的补偿款由其享有,故其诉讼请求的本质认为其是案涉被征地场上的被拆迁人,但被拆迁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若原告认为拆迁人确定的被拆迁人不当,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二、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诉称在承租期内对店铺大面积装修并建造了三个生产用房,购置了100米航车,钢筋吊基轨道及浇筑水泥道1000多平米,不符合事实,丽水市东华星餐饮公司在2006年已建好围墙、吊车轨道及一座简易房,一排店铺,2006年3月出租给刘光灵,后因故解除。

  2007年4月再出租给原告,在2012年左冯某龙搭设400平米的铁棚,铁棚内浇筑水泥地,冯某龙与东华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两被告。

  三、按丽水市丽泰房屋拆迁公司执行的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款向被征收人发放,东华公司未注销的情况下可享受案涉场地停业损失补助费、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4月17日,经营者赵冬梅作为甲方与乙方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场地使用约定书,双方约定:1、乙方在丽水市火车站、站前路边交叉路段的乙方的地块和店铺(二期15号铺位一间)出租给甲方,用作甲方临时堆放自有钢材;2、甲方向乙方按人民币53000元/年标准支付场地租金(场地面积约2408平米按3.2亩计算);铺位租金为人民币5000元/年,以上租金合计人民币58000元一年一付给乙方。

  (时间为2007年7月15日至2008年7月14日)。

  3、乙方承诺:乙方只是出租该地块,收取租金,对该地块上临时堆放的钢材及其他货物无权处置。

  4、协议有效期为:2007年7月15日至政府征用拆迁为止(以后每年租金在原来基础上递增10%,租金每年一付)。

  5、在上述协议期内,如遇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履行该协议内容的,乙方在甲方清场后7日内退回甲方未使用的租金。

  6、甲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水电费用在每月的3日前或在乙方的通知时间内交到乙方财务。

  未在上述时间内交纳款项的,乙方有权停止水电供应。

  2007年4月,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另一间店面承租给原告经营,原告在经营期间,对两间店面房进行了贴磁砖、吊顶的等装修,并购置了相关附属物,经营者赵冬梅也办理了营业执照,成立了丽水市冬梅建材经营部,主营建材、代购、批发、零售。

  2010年4月15日,丽水市冬梅建材经营部变更为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经营者赵冬梅,个体工商户。

  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自己义务。

  2012年期间,原告出资叫原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冯某龙搭建简易房609平方米。

  2014年11月5日,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议将股份转让给被告王苏平、姜丽君,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苏平、股东姜丽君。

  2015年2月13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5)第2号,将水东排档地块征收。

  2016年3月2日,原告经营者赵冬梅与被告王苏平为征迁补偿问题发生争吵,紫金派出所对被告王苏平进行询问,被告王苏平陈述,”赵冬梅从2007年开始从我公司租赁场地,我租赁给赵冬梅是两间店面,这两间店面后面临时用房是赵冬梅自己搭建的,现在面临拆迁,双方发生纠纷,赵冬梅认为临时用房是她搭建的,拆迁款归她所有,我认为她的临时用房搭建在我公司地上,应归我们公司所有”。

  2016年5月26日,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原告位于莲都区水东机器设备搬迁费评估,经评估搬迁费为41100元。

  因该地块包括原告在内共有51户承租户,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与丽水市储备中心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由丽水市储备中心补偿9869763.80元,并全部由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

  嗣后,丽水市丽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水东地块(排档周边)收储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赵冬梅户清单),一、基本情况:房屋总面积696.5平方米,其中:承租:承租的砖混面积87.5平方米,自行搭建的简易面积为609平方米。

  二、补偿方案:1、装修(砖混):87.6平方米×460元/平方米=40250元;2、简易房:609平方米×180元/平方米=109620元;3、停业损失费:696.5平方米×50元/平方米=34825元;4、搬迁费:696.5平方米×30元/平方米=20895元;5、临时安置费:696.5平方米×10元/平方米×6个月=41790元;6、附属物:44896.8元(房屋附属物补偿清单:太阳棚15025.40元、围墙3379.20元、简易棚9781.20元、围墙2332元、水池120元、有线电视100元、空调900元、铁门1100元、变电箱11000元、简易房360元、挖井800元);7、钢筋吊车轨道:41100元(附评估);以上合计人民币333376.8元。

  2016年6月20日,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清算组备案申请,清算负责人王苏平,成员王苏平、姜丽君。

  2016年9月22日,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一致确认,并一致决定注销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第三条,公司资产30万元,负债0元,清算中,本公司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若有未清偿债务,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完毕。

  2017年3月16日,因拆迁纠纷,原告向信访局反映,要求相关单位督促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王苏平返还所有的拆迁补偿款333376.80元。

  2018年2月2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信息、场地使用约定书、涉案地块2007-2013年航拍图、征收拆除通知、赵冬梅户拆迁补偿方案、房屋附属物补偿清单(原件在丽泰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答复意见书、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房屋附属物补偿清单、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分户图、王苏平询问笔录、估价报告、征收公告和红线图、证冯某龙证言及被告提供的场地出租协议书(2006年3月15日)、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判决书、证王某平证言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与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使用租赁,因该租赁地块被政府征收,双方因拆迁补偿款归属发生争议,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被告辩解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对被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与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在租赁期限内,因该租赁地块被政府征收,双方租赁合同终止。

  原告作为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征收而向出租人被告方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获得了补偿款,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将属于原告的拆迁补偿款项支付给原告。

  现丽水市东华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算后注销,清算报告规定公司债务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故被告王苏平、姜丽君应承担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的责任。

  关于简易房609平方米,该简易房系原告出资冯某龙搭建,有证人证言所证实,被告王苏平在公安询问笔录中已陈述系原告自己搭建,本院认定该简易房系原告搭建,被告辩解该简易冯某龙已转让给被告方,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未约定简易房拆迁后补偿款的归属,故相关拆迁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因相关补偿款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按照丽水市丽泰拆迁房屋有限公司出具(赵冬梅户)补偿方案清单中的计算标准,简易房109620元、停业损失费30450元、搬迁费18270元、临时安置费36540元归原告所有,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

  关于店面装修费用为40250元,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拆迁后装修费归属,因两间店面系原告装修经营,是原告的直接损失,故该装修补偿款应属原告所有,两被告应支付原告。

  关于附属物44896.80元,因该附属物系原告经营期间购买,附属物的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辩解附属物中变电箱是其安装的,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关于吊车轨道搬迁费用41100元,该费用系评估公司对原告机器设备搬迁所需的费用,该搬迁费用应归原告所有。

  两被告辩解该航车轨道是其安装,并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因航车轨道与起重机是相配套一并安装,综合本案相关证据,被告辩解认为该航车轨道归其所有,证据不足,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因店面房面积87.5平方米属于两被告所有,拆迁补偿款向被告征收发放时,法人资格未注销,两被告也可享受该停业损失补偿费4375元、搬迁费2625元、临时安置费5250元,共计12250元,但原告也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公平诚信原则,上述该三项补偿款原、被告各半享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苏平、姜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人民币327251.80元。

  二、驳回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1元,减半收取3150.5元,由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负担50.5元,被告王苏平、姜丽君负担3100元。

  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王苏平、姜丽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蓝小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江煜剑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