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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6:21:28 阅读:812次

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相信很多朋友对于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内容是非常关心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若是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问题,也可以拨打我们的咨询热线:4000488828进行询问,我们会有专业资深的律师为您进行解答。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

  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 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 42 条规定, 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

  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

  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 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

  偿安置费用,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 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 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 被征地农民

  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

  费中统一安排, 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 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除以上规定外,我国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基本对各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社会保障的范围。

  从现行规定来看,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因政府征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第二、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对此各地方都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所以,在被征地农民是否能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首先要看地方的具体规定, 但如果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除外。

  三、社会保障的内容。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主要有四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重点对象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

  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对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村民, 可以直接实行养老保险; 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 为其建立个人专用账户,按年龄段不同一次性或分批缴足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政府、集体、个人出资部分一并计入个人专用账户; 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或在校学生,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 ,当其达到劳动年龄或毕业后, 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根据现行规定,在医疗保障方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具体操作时, 一般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户籍来确定所纳入的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仍属农村户籍的,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 应当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 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 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就业保险。

  从现行规定和操作实践来看, 失业保险的对象应该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 在城市规划区内, 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措施:一是政府组织开展就业培训, 主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就农民为重点; 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保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就业后失业的, 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达到养老年龄后, 即可享受养老年龄线以上的保障待遇。在城市规划区外, 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 要异地移民安置, 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此各地方也都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4、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不是全部被征地农民, 而是被征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无保障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只能是这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

  人群。根据现行的规定, 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规划区内, 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要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用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养老保障金中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不超过 70%,地方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

  30%。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分别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对此,各地方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1、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 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的范围。

  3、建立社会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注之日起 3 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4、建立了资金管理情况定期公布制度,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相应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 定期限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

  5、社会保障资金到位与供地相联系,当地国土部门凭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凭证办理供地手续,没有该凭证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6、我国某些省份建立了保障资金预存制度,在城府承担部分资金保障上, 要求用地单位报批前, 将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所需的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在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专户上。

  7、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负总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六、实践中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中,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实践中,部分地区在征收土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过程中集中存在以下问题:

  1、未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将社会保障费用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

  2、社会保障资金未到位即批准征地。

  3、资金未到位既开始用地。

  4、政府不负担应由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 或者要求农民和农集体超出应负担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以上另行支出社会保障费用。

  5、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作社会保障费用。

  如果政府有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征地村民可以检举揭发、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办法维权, 具体操作可以参照笔者的征地拆迁法律讲座(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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