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鑫,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卧龙街6号。
法定代表人:高岩,市长。
被告: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住所地牡丹江市西长安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国,主任。
原告李玉鑫与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玉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屋款256545.00元,动迁补偿费32400.00元及其他费用5044.00元,共计29398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征收了原告位于原木材2号楼的房屋,现位于牡丹江市中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紫金城小区,2013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其内容为补偿方式:产权调换,预定房屋面积为95平方米,过度期限:高层。
2015年回迁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协议,但被告拿出7套与签订协议不相符的房屋给原告,说别的房屋没有。
原告认为被告采用欺诈方式骗取原告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到现在没有履行协议约定面积,原告要求被告按原房屋面积以现行市场价赔偿损失,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是基于政府征收行为引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玉鑫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霞
审判员王伟东
审判员李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金凤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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