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建设中心城市,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形成新的“城中村”,造成二次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中心城市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并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在规划区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另有拆迁安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中心城市建设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统征中心)、规划、发改、财政、扶贫开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房管、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以及汉滨区政府和所在镇(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汉滨区拆迁安置办、安康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市政府确定的拆迁安置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政府设立的拆迁安置机构。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产权调换,是指由拆迁人统一集中建设产权调换房,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实行产权调换的一种补偿方式。
第六条
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就近调换,就近没有房源的,可在其它区域进行调换。
拆迁人可以以现房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
第七条
产权调换房的规划选址应打破镇(办事处)、村组的行政区域以及征地拆迁项目的界限,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步实施、分期安置。
第八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 产权明晰;
(三) 基本达到入住条件。
第九条
产权调换以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准建手续核定面积为准。
第十条
产权调换以被拆迁的砖混结构房屋为基准,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不找差价;其他结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应互找差价,标准如下:
1、 被拆迁房屋为框架结构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70元标准给被拆迁人补差价。
2、 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60元标准向拆迁人补差价。
3、 被拆迁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280元标准向拆迁人补差价。
对被拆迁人不愿意按本条规定补差价的,按等价原则相应扣减被拆迁人产权调换面积。
第十一条
产权调换面积实行低保高限。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按被拆迁户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不足35㎡的,可按人均35㎡就近上靠户型安排产权调换房;等面积产权调换后,单户超过300㎡的,按最高不超过300㎡标准安排产权调换房。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差额面积应互补差价,具体标准如下:
(一) 产权调换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房屋重置价补差;10㎡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补差。
(二) 产权调换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由拆迁人按产权调换房的综合造价给被拆迁人补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是指由市住建(房管)局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本办法规定的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是指剔除小区配套工程费和楼面地价后的房屋造价。综合造价由市住建局在项目动迁前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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