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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6:05:54 阅读:3278次

2019兰州市城关区拆迁补偿标准 兰州2019城关区拆迁补偿案例

  原告马向东,男,回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马向军,男,回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盐场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赵国刚,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军,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上川村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宋明杰,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宁,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轩,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向东、马向军与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盐场路街道办事处、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上川村社区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向东、马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盐场路街道办事处归还非法侵占原告的125.0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盐场路街道办事处侵占者和盐场路上川村街道社区居委会侵害者对原告房屋产权侵占、侵害所造成精神上和身体上损失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盐场路街道办事处依据《S409#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过渡费和满三年后提高过渡费;4、请求法院依法判定两被告负责人向原告真诚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各项上诉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人民币600元整;5、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6日,兰州市城关区扩建S409#马路,被告盐场路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所居住的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105号进行了拆迁,其中:铺面98平方米,住房125.06平方米。

  铺面的折价补偿费、歇业费、奖励费、搬家费等其它费用都是按照当时政府的相关文件和S409#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应规定和条款落实发放给了原告。

  但是同天的同时,拆迁方盐场路街道办事处串通它的下属机构盐场路街道上川村社区居委会,让原告签了一个所谓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字确实是本人签的,后来原告才发现受骗了,让原告住农民拆迁安置房,房屋的产权也不调换,也不按《S409#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相关条款调换产权,满三年后也不提高过渡费,为了保护原告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迫害,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甲方为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上川村社区居委会,乙方为马向东、马向军,而原告起诉的基本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盐场路街道办事处归还非法侵占原告的125.0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及支付原告过渡费和满三年后提高过渡费等,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向东、马向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退回原告马向东、马向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振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革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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