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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6:00:39 阅读:1178次

2019南宁市良庆区拆迁补偿标准 南宁2019良庆区拆迁补偿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建柏,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良庆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立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梅,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建柏因诉被申请人南宁市良庆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良庆区城管局)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行终1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建柏再审申请称:(一)本人虽然建房手续未完善,但不等于涉案房屋必然属于违法财产或违章建筑。

  (二)根据《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第五条的规定,良庆区城管局应赔偿504000元(200m²×2520元/m²)。

  因此,徐建柏依法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判决良庆区城管局再向徐建柏赔偿经济损失50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良庆区城管局承担。

  良庆区城管局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徐建柏在没有办理规划定点和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房,该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二)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徐建柏主张赔偿经济损失504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徐建柏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事实表明,由于徐建柏未待相关部门办理好规划定点和用地审批手续,即开始动工建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良庆区城管局于2014年11月6日将其占地约100平方米,尚未建设完工的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徐建柏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因良庆区城管局未履行催告、公告等义务,强制执行程序违法,确认良庆区城管局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均无异议,现徐建柏对良庆区城管局应再向其赔偿经济损失504000元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本案因徐建柏在没有办理规划定点和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房,该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虽然良庆区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履行催告、公告等义务,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但该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本案是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强制行为,并非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徐建柏根据《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请求对违法建筑给予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徐建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建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家开

  审判员韦志勇

  审判员曾亦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陈安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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