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5:57:02 阅读:1538次

2019南京市栖霞区拆迁补偿标准 南京2019栖霞区拆迁补偿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週,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民,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文枢东路2号A10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龚立才,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畅,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週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栖霞区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28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週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指定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行政合同,但上诉人向南京铁运输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立案时,该院认为20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均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对上诉人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本院进行实体审理。

  栖霞区征收办未答辩。

  周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栖霞征收办继续履行与周週签订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供228.2平米的拆迁安置房供周週申购。

  2.判令栖霞征收办承担周週过渡费10500元(过渡费按照1500元/月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栖霞征收办履行之日,暂计算至周週起诉之日过渡费为10500元)。

  3.栖霞征收办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审批,南京燕子矶片区整治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栖霞区拆迁办),于2012年11月1日起在南京市××区燕子矶街道燕子矶地块,实施(南京长江)二桥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2012年12月1日,栖霞区拆迁办(甲方)与周週(乙方)签订《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1份,约定:乙方将坐落于栖霞区燕子矶街道许家村33-1号房屋,建筑面积220平方米,于协议签订后3日移交甲方拆除;乙方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1101162元,包含:1.房屋拆迁补偿款673200元;2.室内外装修及附着物补偿费297292元;3.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房屋设施补偿费2080元;4.搬家费2640元、过渡费52800元;5.提前搬家奖励费73150元;乙方可按宁政发[2007]61号、宁政发[2007]143号、宁政发[2010]26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购拆迁安置房,地点为燕子矶新城保障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2950元,计划于2015年11月1日前交付,申购面积及套型详见拆迁安置房申请表;乙方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按规定由甲方将乙方的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

  拆迁协议签订后,2015年12月栖霞区征收办、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栖霞区房改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燕子矶办事处(以下简称燕子矶街道)三方共同向周週发出《选房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1月12日上午8:20时至栖霞区××街道尧胜社区办公楼1楼选房。

  当天,周週选定了3套房屋,分别为:燕江新城山水苑1幢503室70.21平方米、1幢603室70.21平方米、3幢504室88.72平方米。

  栖霞区征收办据此出具了《选房结果确认表》,同时征收办工作人员在表格空白处手写注明:本次所选房源为预选房源,最终应选房源套型及面积以市房办核定为准。

  周週同时在上述文字上捺印。

  一审法院另查明,周週的妻子为季琴,其岳母为李桂珍。

  李桂珍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号的房屋因中山陵园风景环境综合整治,于2005年1月1日被列入拆迁范围,同年2月5日李桂珍与南京市玄武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将该房屋交付拆除。

  2014年3月4日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1份,载明:李桂珍位于卫桥14号的房屋于2005年被拆迁,其申购两套8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房,其中1套由女儿季琴申购,上报至市国土局批准后该户已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2015年12月31日,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情况说明1份,载明:经核查拆迁档案,卫桥14号房屋系李桂珍所有,拆迁协议与李桂珍签订,其女儿季琴不是拆迁主体,未签订拆迁协议。

  2015年6月19日,栖霞区拆迁办并入栖霞区征收办。

  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一审法院审查如下:

  关于栖霞征收办是否应当按照选房结果确认表的内容履行交房义务的问题。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第三十条规定: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解的,其申购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1)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2)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3)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周週认为,栖霞征收办向其发放选房通知书,即表明审核程序已完成,只需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备案即可,现栖霞征收办以市房改审核未通过为由拒绝履行交房义务,构成违约。

  栖霞征收办则辩称,申购拆迁安置房实行三级审查核实制度,由栖霞区拆迁办申报栖霞区房改办,区房改办再申报南京市房改办,本案是因为市房改办未通过周週的购房申请,选房确认表上的房屋只是预选房屋,最终的选房结果以市房改办审核通过为准。

  市房改办的保障系统中周週妻子季琴名下登记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故市房改办根据61号文上第28条关于申购总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的规定,审核未予通过,周週妻子名下已经有80平米的安置房应当从220平方米的总面积中予以扣减,故周週仅能就剩余的平方面积进行申购。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本案中,因实施二桥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审批,由栖霞区拆迁办实施该区域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栖霞区拆迁办根据南京市政府制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案涉房屋进行调查、评估和制订拆迁补偿方案,后与周週签订了拆迁协议。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该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继续履行协议及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周週在本案中请求栖霞征收办继续履行拆迁协议并主张栖霞征收办支付过渡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周週应当另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告知周週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周週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週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週与被上诉人栖霞区征收办之间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于2012年12月1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协议。

  虽然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审批确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上诉人依据该协议请求被上诉人履行协助申购义务及给付相应的过渡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一审法院以案涉协议属行政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280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海南

  审判员龚达

  审判员白文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晓君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