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雅琦,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秦毅(系张雅琦的丈夫),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国永生,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昱西,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闫学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雅琦因诉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浑南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初3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雅琦的委托代理人秦毅、国永生,浑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昱西、闫学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雅琦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浑南区政府支付拆迁企业和地上物及相关补偿款800万元。
事实和理由: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中不仅对输电线路走廊的经济补偿作出规定,还规定了拆迁范围。
本案所涉的拆迁属于66千伏线路,按照《66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的规定,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为4米。
因拆迁时只对塔基和线路走廊范围进行拆迁,会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所以经协商才对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并保留张雅琦的土地使用权。
2、《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格式合同,事实上双方只约定了2008年4月17日前搬迁,其它条款均划掉。
《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注栏注明“土地不在拆迁范围之内”说明“腾空自建无产籍房屋并搬出交付甲方”的条款不应认定为有效条款。
3、张雅琦获得400余万补偿款只是有房产产籍房屋和地上物等补偿,包括被高压线占用范围的整个土地合同至今也未解除,也未得到任何补偿。
4、66千伏输电线路从张雅琦租用的土地南侧边界线5米处东西走向通过,实际输电线路走廊总宽度为11米,张雅琦租用的土地南北长62米,去除南侧输电线路走廊12米宽,北面仍有50米宽度土地。
5、浑南区政府对张雅琦后建的位于输电线路走廊外北侧10米的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委托辽宁艺成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地上物进行了实地勘察、清点造册和评估作价,且预先支付给张雅琦200万元,尽管房屋拆除后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但该事实足以说明浑南区政府是同意对张雅琦后建房屋给予补偿的。
浑南区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1、涉案地块于2008年因66千伏高压线被征收,张雅琦已经得到4019366元的补偿,张雅琦主张的800万元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雅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在被征收的土地上再行建造房屋,2010年征收部门在未对涉案地块已被征收的事实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对其违法建筑进行了核量和登记,张雅琦并不能据此获得补偿。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对输电线路走廊占地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张雅琦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物等已经获得了一次性经济补偿。
此后,张雅琦对总土地及地上物不再享有权益。
2、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径行提起行政诉讼,非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28日,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乡苏家岗子村(以下简称:苏家岗子村)与张雅琦签订协议书,约定:“张雅琦一次性支付135000元给苏家岗子村,苏家岗子村将位于苏家岗子村旧校舍小学校旧址占地面积26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7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张雅琦,并提供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手续归张雅琦所有。
张雅琦享有该村村民同等法律权利。
”2008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辽政办发(2008)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规定,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占地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做一次性经济补偿。
2008年1月8日,沈阳市东陵区房产局、沈阳市东陵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陵分局联合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范围为东陵区白塔街道、桃仙街道、浑河站西街道所属部分地区。
张雅琦的部分房屋在本次拆迁范围内。
2008年4月17日,张雅琦与东陵区房产局签订《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由东陵区房产局对张雅琦坐落在苏家岗子村无产籍房屋实施拆迁,张雅琦同意于2008年4月17日前,腾空自建无产籍房屋并搬出交付东陵区房产局,东陵房产局补偿张雅琦包括无产籍房屋及附属设施4009366元、搬家费16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2400元、其他设施搬运费6000元,合计4019366元。
张雅琦于2008年4月17日搬迁腾空被拆迁房屋后,于2008年4月30日领取了4019366元补偿款。
2009年,张雅琦在原地重新建造房屋,2010年3月9日张雅琦成立沈阳市东陵区福地仓储服务站,经营仓储服务。
2010年7月1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确定拆迁范围为沈丹高速公路,西至苏白交界、南至沈丹铁路、北至三环高速。
张雅琦使用的土地及重新建造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
2011年4月,辽宁艺城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受东陵区白塔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委托,对张雅琦新建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其中:建筑物评估总价2051282.3元,附属物总价631492.2元。
并先行支付给张雅琦200万元。
房屋及附属物再次被拆除后,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张雅琦诉讼至法院,要求浑南区政府履行支付拆迁补偿费800万元。
另查明,房屋项下土地于2011年9月5日注销。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2008年因建设66千伏高压线是否对张雅琦持有的土地及房屋进行了整体征收,张雅琦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是否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剩余土地;2、张雅琦在原址新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首先,根据2008年1月8日《拆迁公告》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2008)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的规定,2008年实施拆迁的目地是建设66千伏高压走廊线路,拆迁中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占地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关于“土地不在拆迁范围内”的约定,进一步说明2008年拆迁时没有对张雅琦的全部土地进行征收。
根据《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张雅琦的房屋全部被拆除且得到了补偿,但不能据此认定对张雅琦的全部土地进行了征收,也不能据此推定地上物全部拆除并补偿后张雅琦即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
故原审认为“原告在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对该总土地及地上物已不再享有权益”的理由不当。
其次,张雅琦主张2008年拆除其全部房屋是基于拆除部分建筑会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才拆除的整个建筑,其收到补偿款后重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浑南区政府没有提交张雅琦在剩余土地上重建房屋时,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建房屋进行过处罚或确认违法的证据,张雅琦在拥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新建房屋虽然未经过规划部门批准,但不应不论原因一概不予补偿,且本案还涉及其它地上附属物的补偿问题。
另外,东陵区白塔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时对张雅琦的新建房屋及附属物委托辽宁艺城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证明张雅琦还存在其它附属物损失。
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雅琦的诉讼请求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初30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康宪雷
审判员武江
审判员徐桂伶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鑫
书记员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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