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海虎,男,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09号增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1000181120D。
法定代表人:孙巨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泉兴,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平,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环辉房屋拆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6614342X5。
法定代表人:刘铁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悦,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平,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小稍直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小稍直口村。
组织机构代码:K0032110-9。
代表人:纪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可,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海虎诉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天津市环辉房屋拆迁中心、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小稍直口村民委员会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一案。
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海虎起诉称,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在存在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三人天津市环辉房屋拆迁中心违反拆迁安置程序,在没有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小稍直口村民委员会擅自更改房屋蓝图为依据,违法确定案外人王某、卢某为被拆迁人,并与之分别签订了《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安置补偿,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起诉请求判决撤销第三人天津市环辉房屋拆迁中心与案外人王某、卢某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答辩认为原告曾就此主张提起民事诉讼,属重复起诉。
同时被告并不是拆迁人,不应列为本案被告。
第三人天津市环辉房屋拆迁中心与被告的意见一致。
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小稍直口村民委员会认为本案与其无关,且不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
经审查,原告等人曾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起诉本案第三人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该案被告赔偿拆迁款及其他损失,本院以(2016)津011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海虎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预交的费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玉杰
人民陪审员张学凤
人民陪审员刘青雪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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