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杰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才(系孙杰之父)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K0031076-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张贵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杰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孙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房费194513元(共计57个月未支付)。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还迁给原告116.63平方米的房屋。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85年春,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村因村办福利厂,需占用原告民房130余平方米房屋扩建厂房,当时拆除时答应给原告另找地方盖民房,所有费用由村里负责。
此事一直拖到2008年,因村整体拆迁,原告找到村里,村里说正在整合拆迁,欠原告的房子只能按照拆还迁来解决,村两委会开会商讨过并签字盖章,并在2009年2月13日办理了拆迁手续。
因2013年9月至2018年5月没有收到拆迁租房补助,被告告知原告欠其的房子也不给了,原告找到被告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城市化办公室负责人多次协商无果,被告仍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相关还迁权益,根据相关拆、还迁政策及有关还迁事宜的履行事实,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并非还迁责任主体,还迁责任主体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
涉及还迁权益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属于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25元,全部退还原告孙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文军
人民陪审员朱跃峰
人民陪审员庞观福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牛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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