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长福,男,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怀柔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建平,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雷,主任。
再审申请人卢长福、卢建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以下简称怀柔土储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5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卢长福、卢建平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两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一)根据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48号院3门系宅基地房屋,且与48号院系两处宅院,该宅院的土地性质是明确的,所有权是确定的,并不存在需要认定土地性质及权属之情况。
(二)2011年7月,涉案房屋被拆迁,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再审申请人相应的补偿款及优惠购房面积,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规定给付,对此被申请人亦是认可的。
(三)本案实际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因拆迁纠纷及优惠购房面积给付之间的争议,完全符合民事案件受理范畴,两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
(四)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二人未形成合同关系为由作出维持一审裁定错误。
涉案房屋被拆后,被申请人只给付了再审申请人地上物补偿款,其余补偿款未给付再审申请人,且再审申请人未能享有优惠购房资格。
针对前述问题,二再审申请人多次上访,并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照约定给付再审申请人应得补偿及优惠购房面积,后被申请人虽认可未给予再审申请人相应补偿及回购房的事实,但被申请人要求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就卢长福、卢建平主张的48号院3门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及其他各项奖励与补偿,卢长福、卢建平并未与怀柔土储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由于卢长福、卢建平与怀柔土储中心并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两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卢长福、卢建平的起诉并无不当。
卢长福、卢建平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其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综上,卢长福、卢建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卢长福、卢建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立杰
审判员李林
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戈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