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国家建设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以补偿为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将集体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关于征收土地,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征收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的土地不需要征收,采用划拨方式就可以;
②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
③征收土地只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转移给国家而不是土地买卖,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所收取的各种税费,主要是为了安置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并不是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价格;
④征地的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因此,征收农用地的,首先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若征用的农用地是经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用另行单独办理征地手续。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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