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中和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据此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
所谓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有土地承包管理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转包费。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所谓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耕种,并收取租金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人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所谓互换,是指承包权人之间为便于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互换后,原有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由于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义务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所谓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人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权量化为股份,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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