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之规定,国家在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拨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能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
通常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由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如何支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因此,被征地的村民个人无权直接向征地单位要求支付或者分配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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