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华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青岛市华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纸房社区南。
法定代表人辛学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峰松,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振华,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13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让,系该单位主任。
出庭负责人袁章升,系该单位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双辉,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东荆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东荆社区。
法定代表人邵延强,系社区主任。
原告青岛市华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轮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惜福镇街道办”)、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东荆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荆社区居委会”)行政强拆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轮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学宏及委托代理人刘峰松、安振华,被告出庭负责人袁章升及委托代理人熊双辉,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邵延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案经中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轮公司诉称,2002年8月21日,原告与第三人东荆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李王路西侧5.7亩土地租赁给原告使用,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缴纳租赁费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
2003年1月6日,青岛市城阳区发展计划局出具[青城计基结字(2003)004号]批复,同意原告建设项目结转至2003年度,持计划办理有关手续。
2003年3月18日,原告向惜福镇建委交纳了土地手续费10万元。
2003年12月29日,城阳区人民政府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请示(青城政地批字〔2003〕53号),原告用地符合《青岛市城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切实可行,城阳区国土资源局已拟定了该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拟同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005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签发《征地(使用、划拨)批件》(青政地字〔2005〕141号),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将原告所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007年3月29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青城土预字(2007)34号):本宗地已经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地字〔2005〕141号文件批准办理农转用手续,符合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
2003年4月份由李沧区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并于7月份开始投资建设,用时六个多月建起了厂房、车间、办公楼及仓库、配电室等,并购置相关生产流水线。
2004年5月正式投产,原告产品销量良好。
2007年前后,时任东荆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邵盛世受被告委托,恶意制造虚假拆迁信息、恶意设计拆迁陷阱,多次找到原告法定代表人辛学宏,声称被告需要征收包括原告租赁的土地在内周围100多亩土地,引进重大投资项目,以强硬态度要求原告将刚建起三年的厂房、车间、办公楼及仓库、配电室等建筑物进行拆除。
否则,不仅上述建筑物保不住,原告法定代表人辛学宏的人身安全都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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