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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2:33:00 阅读:0次

丹江口市六里坪镇2020企业拆迁补偿款标准 铁路占地征用补偿金标准

丹江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六里坪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丹江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岳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崇右,该公司法务顾问。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丹江口市六里坪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肖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龙,系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江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口市六里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六里坪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381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振新公司2013年7月30日成立,位于丹江口市××岳家××村××组,振新公司从事灰砂砖、加气砖、水泥制品加工和销售。

2013-2014年处于试产期间。

因国家汉十铁路项目建设,2014年10月24日丹江口市委办公室、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成立武汉至十堰城际铁路项目(丹江口段)建设指挥部。

六里坪镇部分村土地在建设项目征地范围,2015年8月13日六里坪政府党政办公室发文成立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汉十铁路建设指挥部,2015年10月11日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

振新公司的企业厂房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武汉至十堰城际铁路项目(丹江口段)建设指挥部委托,以2015年9月27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振新公司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进行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2015年8月28日,振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明在汉十铁路征地拆迁实物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实物指标,2015年10月12日振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其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对资产评估登记全过程进行了参与,对所有资产、物品登记数据无异议,并承诺以本次登记为准。

该承诺书由王明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016年3月20日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众联评咨字[2016]第112号评估咨询报告,结论为振新公司资产净值为9861503.5元。

2016年5月10日六里坪镇汉十铁路建设指挥部向丹江口市汉十铁路指挥部请示,内容:振新公司经评估需补偿拆迁费共计9861503.5元。

经六里坪政府与振新公司协商,补偿该公司拆迁安置40万元、土地购置费148万元、挖山填沟工程320万元、设备基础工程费220万元合计728万元,共计171415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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