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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2:32:46 阅读:0次

青岛市城阳区养鸡厂征用拆除补偿款 征地拆迁行政诉讼

陈训本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训本,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宋晓,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凤,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韩锡宏,系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复斌,系该街道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新萍,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居民委员,住所地山**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区。

法定代表人柳基钢,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曙光,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训本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夏庄街道办”)、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古镇居委会”)确认行政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行政起诉状副本,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训本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晓、张玉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复斌、张新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曙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训本诉称,1999年8月3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第三人的土地用于养鸡,期限为30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给原告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2年9月份,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委托第三人对原告经营的养鸡厂名下的房产等进行了拆迁,直接导致了原告一直经营的养鸡厂停业。

后经了解,原告养鸡厂所在的土地没有被国家征用,国家也没有征用该土地的规划。

由于被告没有决定征收的权限,被告强制征收原告养鸡厂名下房产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data-original-title="第8条"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61c57ce82ec34ba18be435e74faa450b?keyword=%E4%BC%81%E4%B8%9A%E6%8B%86%E8%BF%81#" id="law_8Article" title="">第8条  的规定,系违法行政。

另外,由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缺少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赔偿项,并且被告拨付给第三人的拆迁补偿款也没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导致第三人支付给原告的补偿中同样没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告拨付补偿款缺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data-original-title="第17条"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61c57ce82ec34ba18be435e74faa450b?keyword=%E4%BC%81%E4%B8%9A%E6%8B%86%E8%BF%81#" id="law_17Article" title="">第17条  的规定,系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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