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华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华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纸房社区南。
法定代表人辛学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峰松,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振华,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13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让,主任。
出庭负责人袁章升,该街道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卓林,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东荆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东荆社区。
法定代表人邵延强,主任。
上诉人青岛市华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东荆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强拆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0214行初68号之二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1日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进行法庭调查。
上诉人青岛市华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学宏及委托代理人刘峰松、安振华,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惜福镇街道办)的负责人袁章升及委托代理人李卓林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原审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东荆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荆社区居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院依法对其缺席调查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21日,原告(乙方)与原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东荆村民委员会(甲方,现东荆社区居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第三人土地5.7亩,租赁年限三十年,即自2002年10月1日至2032年9月30日止。
2007年8月16日,原告(乙方,被拆迁人,当时名称为青岛市华轮轮胎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东荆社区居委会(甲方,拆迁人)及见证人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企业服务中心就涉案厂房签订《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支付乙方补偿费用总计160万元(包括所有的拆迁补偿费用);在2007年8月30日前,乙方将房屋建筑手续、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交付给甲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证件注销登记手续;拆迁协议签订后,甲方将总价款的100%支付给乙方,计人民币160万元;乙方必须在2007年9月10日完成企业房屋拆除及腾地,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拆房腾地任务的,地上附着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处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甲、乙双方以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协议)及相关协议作废。
在违约责任部分,有手写“签字后,甲方资金壹周内不到乙方账号,属无效合同,厂房仍归乙所有,合同同时作废”字样,乙方在手写部分盖章。
另该协议载明“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和委托拆迁人各持壹份”。
另查明,2007年8月16日,被告惜福镇街道办财政所通过签发转账支票形式支付给青岛市华轮轮胎有限公司160万元整。
经法庭询问,原告称涉案厂房系其自行雇佣第三方在2007年9月至10月期间拆除。
还查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华轮公司诉被告惜福镇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华轮公司申请公开惜福镇街道办对于涉案土地以及拆迁给予东荆社区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明细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阳区村镇建设用地完善使用手续的批复》文件的收到时间及落实情况。
相关阅读
- 2022年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明细 南沙区林地耕地被强拆能拿多少补偿金 2022-09-30
- 2022年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 农田被征收一亩赔偿款是多少 2022-09-27
- 2022年国家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养鸡场被强制拆除能拿多少赔偿 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