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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2:32:38 阅读:0次

重庆市九龙坡区最新猪养殖场拆除补偿款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告

胡林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胡林,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石东明,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543496W。

法定代表人蒋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鹏,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成延飞,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留学生创业园D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70588933003W。

法定代表人刘万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林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九龙坡规资局)、第三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地服务中心)撤销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九龙坡规资局、第三人征地服务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东明,被告委托代理人郭鹏、成延飞,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出庭应诉,已向法庭提交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林诉称,原告系九龙坡区金凤上湾良种母猪繁殖场经营者。

被告委托第三人征地服务中心于2014年7月21日与原告的前妻蒋友莲签订了《征地企业拆迁补偿(助)协议》,并将补偿款575078元打给了蒋友莲。

被告为弥补其严重违法行为,于2019年1月16日委托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征地企业拆迁补偿(助)协议》,该协议是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被告与原告补签的协议严重程序违法,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征地企业拆迁补偿(助)协议》。

被告九龙坡规资局辩称,被告征地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征地服务中心于2014年与蒋友莲签订《征地企业拆迁补偿(助)协议》时,蒋友莲与原告系夫妻,签订协议后征地服务中心将补偿款全部转入原告帐户。

在原告再三请求下,征地服务中心与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征地企业拆迁补偿(助)协议》是为进一步确认金凤上湾良种母猪繁殖场的拆迁补偿金额和已支付补偿款而签订的,并未对原告增设新的权利义务,未损害原告权益。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征地服务中心述称,第三人受被告委托承担征地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原告企业系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之妻有权签订拆迁协议,第三人已将补助款转入原告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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