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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2:32:26 阅读:0次

山西省太原市洗煤厂拆迁补偿 企业拆迁行政赔偿款标准

古交市河下兴育洗煤厂、张某等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交市河下兴育洗煤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1,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交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古交市河口镇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某2,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古交市河下兴育洗煤厂、张某诉古交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原审原告古交市河下兴育洗煤厂、张某、原审被告古交市人民政府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李振华、刘晓芬、程彦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古交市河下兴育洗煤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上诉人张某、上诉人古交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某、李某2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3月10日原告张某与古交市河口镇河下村村委会签订“两田”分离联产承包合同,约定将河下村委会10亩小流域地和8亩林地承包给张某经营管理和使用,承包期限为五十年。

1990年张某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与河下学校协议兴办小型洗煤厂,古交市计划委员会予以批准,企业名称为“古交市河下兴育洗煤厂”,性质为校办集体联营企业,同时办理了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杨某,2000年10月23日因未按期参加年检被古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2012年11月27日古交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古交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批复》,同意古交市住建局在古交市河下村往东、一步岩往西汾河南岸三角地带建设古交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原告古交市河下兴育洗煤厂房屋所占土地在该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

2013年3月12日被告古交市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事先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古交市河下兴育洗煤厂的33间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

2017年7月1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行初124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古交市人民政府行政拆除行为违法,被告不服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行终9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0⊙ 居然没找到数据, 点击这里报错,谢谢。 " data-original-title="第四条"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7883a234b944f9b9a03998462b0748d?keyword=%E4%BC%81%E4%B8%9A%E6%8B%86%E8%BF%81%E7%9A%84%E6%A1%88%E4%BE%8B#" id="law_4Article" title="">第四条  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被告古交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关于依法强制拆除需经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程序性规定,强制拆除原告古交市河下兴育洗煤厂的33间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其行政拆除行为违法,原告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拆除行为造成其33间房屋损失3555684元、地上附着物花果树及林木损失900000元、焦炭窑损失720000元、厕所、大门、围墙、菜窖等损失917000元的赔偿请求,只有原告自己主张的面积及数量,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署名为“古交市河口镇河下村村委会”的证据也是复印件无原件,且村委会未出庭作证,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的财产损失由被告酌情予以赔偿。

原告提出的租房费75600元,误工损失、交通食宿费、邮寄费等323874元的赔偿请求,因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原告提出的土地补偿费1623600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0⊙ 居然没找到数据, 点击这里报错,谢谢。 " data-original-title="第四条"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7883a234b944f9b9a03998462b0748d?keyword=%E4%BC%81%E4%B8%9A%E6%8B%86%E8%BF%81%E7%9A%84%E6%A1%88%E4%BE%8B#" id="law_4Article" title="">第四条  ⊙0⊙ 居然没找到数据, 点击这里报错,谢谢。 " data-original-title="第(四)项"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7883a234b944f9b9a03998462b0748d?keyword=%E4%BC%81%E4%B8%9A%E6%8B%86%E8%BF%81%E7%9A%84%E6%A1%88%E4%BE%8B#" id="law_4Article4List" title="">第(四)项  、 " data-original-title="第三十二条"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7883a234b944f9b9a03998462b0748d?keyword=%E4%BC%81%E4%B8%9A%E6%8B%86%E8%BF%81%E7%9A%84%E6%A1%88%E4%BE%8B#" id="law_32Article" title="">第三十二条   "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7883a234b944f9b9a03998462b0748d?keyword=%E4%BC%81%E4%B8%9A%E6%8B%86%E8%BF%81%E7%9A%84%E6%A1%88%E4%BE%8B#" id="law_32Article1Paragraph" title="">第一款  、⊙0⊙ 居然没找到数据, 点击这里报错,谢谢。 " data-original-title="第三十六条"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7883a234b944f9b9a03998462b0748d?keyword=%E4%BC%81%E4%B8%9A%E6%8B%86%E8%BF%81%E7%9A%84%E6%A1%88%E4%BE%8B#" id="law_36Article" title="">第三十六条  ⊙0⊙ 居然没找到数据, 点击这里报错,谢谢。 " data-original-title="第(四)项"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7883a234b944f9b9a03998462b0748d?keyword=%E4%BC%81%E4%B8%9A%E6%8B%86%E8%BF%81%E7%9A%84%E6%A1%88%E4%BE%8B#" id="law_32Article1Paragraph4List" title="">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7883a234b944f9b9a03998462b0748d?keyword=%E4%BC%81%E4%B8%9A%E6%8B%86%E8%BF%81%E7%9A%84%E6%A1%88%E4%BE%8B#" id="law_32Article1Paragraph" title="">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 " data-original-title="第三十二条"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7883a234b944f9b9a03998462b0748d?keyword=%E4%BC%81%E4%B8%9A%E6%8B%86%E8%BF%81%E7%9A%84%E6%A1%88%E4%BE%8B#" id="law_32Article" title="">第三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交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古交市河下兴育洗煤厂、张某50万元。

古交市河下兴育洗煤厂、张某上诉称,一、土地侵权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不应缺失。

原审判决书上查明的事实是基本清楚的,大部表述是正确的。

这样裁判几乎是凤毛麟角,判决内容整体上难能可贵。

但遗漏了重要的一个项日,即古交市政府强拆上诉人的33间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同时,还将全部土地毁损。

强占强损土地(包括林地)没有在判决书中一并查明。

因为拆除建筑物时,将建筑垃圾见有空地就堆放,在推林木时将有的树连根拔起,特别是挖地上各种大树木,到处是深坑,土堆布满整个承包地,造成高深不平,全部土地没有任何完好或可使用之处。

2018年1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七案时认为政府违法必须承担不利后果,案例体现四句话,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可尝,赔偿要全面。

所以请求省高院依法支持为占地而毁地违法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行政赔偿举证责任。

上诉人认为,据我国行政赔偿证据法理,应当遵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及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的“谁主张,谁举证”。

从特殊意义上论,行政赔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

古交市政府在强拆时不公告公示,未送达拆迁决定书,不对建筑物评估,不通知转移屋内财产,不登记财产清单,不公证财产,不通知当事人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原告举证困难,证明受阻,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已拆除,财产已灭失,证据很难固定或复原,上诉人穷尽一切努力也举不出数字,如果不全盘综合考虑,机械地硬性让原告单方举证,举不出就让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不符合行政赔偿诉讼证据的立法精神。

2018年5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第二批案例,专门指示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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