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开松,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代理人纪运勇,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京福高铁征地拆迁指挥部,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组织机构代码:31532771-0。
负责人高文健,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林汉彬,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平市祥和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93771058J。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招敏,南平市祥和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谢开松诉被告南平市延平区京福高铁征地拆迁指挥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京福铁路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大洲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南平市延平区[2012]拆字第191号),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房屋予以拆除。
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选定了安置房1号楼206#、306#为其安置房,但对安置房超出原住宅面积20㎡之外的部分要求按2800元/㎡计算房价款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产生纠纷。
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谢开松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京福高铁征地拆迁指挥部签订的《京福铁路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大洲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形成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作法,不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因此,原告谢开松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开松的起诉。
驳回起诉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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