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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47:51 阅读:0次

大庆拆迁-大庆市拆迁补偿标准,大庆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张延东,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斌,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刚,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张延东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让区城管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延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斌、被告让区城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王大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延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过渡费93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大庆市修建北一快速路,被告将原告父母居住的房屋拆迁,因原告和父母一起居住,被告同意给原告安置到让胡路区月亮湖小区一户经济适用房,2011年5月拆迁,但2015年6月份才给安置,依据大庆市北一快速路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规定,被告每月应当给付1200元过渡费,依据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没有安置的,加倍给付过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被告不予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让区城管局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被拆迁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过补偿协议,原告无权主张过渡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签订拆迁协议,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协议及房屋征收安置方案,被拆迁房屋系按户支付过渡费,现被告已向被拆迁人足额支付了过渡费,原告不享有重复领取过渡费的权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延东系被拆迁人张连博长子。

  2011年5月10日,被拆迁人张连博(乙方)与被告让区城管局(甲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因大庆市北一快速路工程建设,需要拆除乙方所有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补偿安置方案,经协商达成本协议,乙方住房面积46.69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补偿金额73460元,附属物装修补偿金额4070元,甲方给予乙方无任何手续的附属物、构筑物2000元补助,甲方给予乙方搬家补助费1500元,以上3项合计81030元,经甲乙双方核对确认无异议,乙方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并申购的,甲方每户每月给付乙方过渡安置补助费1200元,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通知交接经济适用住房钥匙止;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1年4月22日,被告让区城管局作出了《大庆市北一快速路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第四条规定,1、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常住居民城市户口,未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以及被征收家庭在同一户籍上具有法定关系的同住人,已婚无其他住房的,可自愿在本次安置房源中申购经济适用房,安置地点为大庆西站北广场北侧的月亮湖小区经济适用房,均价为每平1270元左右;2、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统一发放过渡期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面积75平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200元,超过75平方米,每户每月1500元,过渡期从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开始计算,至经济适用房屋交钥匙为止,按实际发生的过渡期发放。

  《补偿协议》签订后,张连博所有的房屋被拆除,被告按协议约定向张连博支付了补偿款81030元,另外,张连博在本次安置中申购了月亮湖小区经济适用房一套,被告向张连博支付了49个月的过渡费96000元。

  原告张延东作为被征收家庭在同一户籍上具有法定关系的同住人,已婚无其他住房,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在本次安置中申购了月亮湖小区16号楼3单元602室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并预交了10000元购房定金(剩余房款未交纳)。

  现原告张延东认为,按照补偿协议及安置方案,被告应每月向每户支付过渡费,与房屋被征收人具有法定关系的同住人都属于一户,而且被告允许原告家庭(张连博及其长子张延东)申购两套经济适用房,故被告也应按每月向原告张延东支付过渡费。

  庭审中,被告辩称按补偿协议及安置方案,被拆迁房屋系按户支付过渡费,现被告已向被拆迁人支付了过渡费,故原告不享有重复领取过渡费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月亮湖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提交的过渡费领取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的《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院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补偿协议》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证实甲方每户每月给付乙方过渡安置补助费1200元,该条款中每户和乙方仅为房屋被征收人张连博,即过渡费支付的对象为房屋被征收人,与被征收家庭在同一户籍上具有法定关系的同住人可以在本次安置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并不享有要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的权利。

  原告提出与被征收人具有法定关系的同住人都属于一户,被告允许原告家庭申购两套经济适用房为由,要求被告向其家庭成员支付两笔过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现被告已向被征收人张连博全额支付了过渡费96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重复支付过渡费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延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张延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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