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新有,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忠威(系原告女儿),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志,哈尔滨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新有与被告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龙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艾新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忠威、王承志,被告福龙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新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福龙房地产公司立即给付补偿安置的楼房三户,70.60平方米一户,69.60平方米两户,约合419600元,福龙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7日,福龙房地产公司拆迁艾新有有照房55平方米,无照房255平方米,双方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产权置换房屋建筑面积69.60平方米两户楼、70.60平方米一户楼,并约定安置回迁房竣工时间为2013年11月,按月支付租房补偿费起临迁期18个月后,双倍支付艾新有租房补偿费。
福龙房地产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吕某于2012年11月7日当天又同艾新有签订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一份,对附属物及差价又做了补充约定,然而福龙房地产公司背信弃义,对自己签订的协议不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反而说艾新有的房屋面积太小,只能给一户楼房,试问当时你们用地时为何不嫌面积小,为什么不提出不同意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订就应当受法律保护,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次纠纷完全是福龙房地产公司违约造成的,对引起的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
福龙房地产公司辩称,一、福龙房地产公司不是适格主体。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主体不是福龙房地产公司,是鸡西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另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上均没有福龙房地产公司公章,因此福龙房地产公司不是适格主体。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不是福龙房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两份协议无效。
福龙房地产公司未??三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认可和追认。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福龙房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福龙房地产公司从2011年11月开始开发某小区,但直到2012年11月政府也没有将某小区的净地交付福龙房地产公司,原因是艾新有提出的条件过高且拒不搬迁,是该小区最后一个搬迁户。
因艾新有不搬迁小区就无法开工建设,吕连成为了尽早开工,避免损失扩大,才不得不与艾新有签订了补充协议,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因不是福龙房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效。
艾新有擅自涂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使得补偿安置协议无法履行,对此造成损失艾新有应自行负责。
综上,请依法驳回艾新有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本案中,艾新有提交的2012年11月7日签订的三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主体是艾新有与鸡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该案涉及的事项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故艾新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艾新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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