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2-07-10 21:46:46 阅读:0次

关于兴安盟拆迁-兴安盟市拆迁补偿标准,兴安盟市拆迁案例

  原告:韩有志,男,1956年12月7日生,汉族,退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都林街金府家园小区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寇国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男,1990年8月29日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御府苑小区8号楼1单元1005室。

  被告:王俊荣,男,1952年10月14日生,汉族,金府家园项目部

  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第三人:郭英浩,女,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乌兰浩特市国税局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第三人:郭洪礼,男,1951年3月1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生,内蒙古湖格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季春兰,女,1962年8月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第三人:李天泉,男,1962年2月1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韩有志与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荣、第三人郭英浩、第三人郭洪礼、第三人季春兰、第三人李天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有志、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被告王俊荣、第三人郭英浩、第三人郭洪礼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生、第三人季春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天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有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安置补助费136678.00元;3、要求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责任,赔偿金额为1360000.00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13日,王俊荣代表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我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当时拆迁我60.04平方米、68.4平方米房屋各一户,回迁给我XX家园X号楼X单元XXX室(74.25平方米)和X号楼X单元XXX室(74.14平方米)各一户,后王俊荣购买上述两户房屋,约定房款交清前我保留上述两户房屋的所有权,因王俊荣未能按时交纳购房款,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履行拆迁合同,交付上述两户房屋,诉讼中原告得知被告王俊荣在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前已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且他人已经装修入住,现原告申请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并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360000.00元。

  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与我公司无关,不承担给付责任

  王俊荣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原告这么多钱。

  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意给付,同意按原合同给付原告购房款。

  郭洪礼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解除协议后,房屋归我方所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与我方已经没有关系。

  郭英浩辩称,和郭洪礼答辩意见一致。

  季春兰辩称,和郭洪礼答辩意见一致。

  李天泉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13日,韩有志与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编号1000201),约定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除韩有志位于乌兰浩特市都林街X区X段XXX幢X号(60.04平方米)及X区X段XXX幢X号(68.40平方米)房屋,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XX家园X号楼X单元XXX号(74.25平方米)房屋及X号楼X单元XXX号(74.14平方米)房屋作为回迁安置房屋,韩有志自行过渡期限2010年7月13日至2011年12月13日,并约定除不可抗力外,不能按合同期限回迁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017年12月20日,王俊荣以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韩有志签订售房协议,约定韩有志将上述两套回迁房出售给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两套回迁房计价585000.00元,约定签订协议的两日内交购房定金50000.00元,2018年1月16日前交足全部购房款,并约定逾期交付购房款,则定金不予返还,两套回迁房归韩有志自行处理,协议废止。

  协议签订后,王俊荣交付定金50000.00元,其余购房款一直未交付。

  2018年1月26日,王俊荣又以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重新与韩有志签订售房协议,约定因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约定时间内没有交付购房款,定金50000.00元归韩有志所有,2017年12月20日售房协议解除,另约定两套回迁房仍计价585000.00元出售给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金100000.00元,另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韩有志临时安置补助费136678.00元,购房款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721678.00元,约定2018年2月16日前给付300000.00元,2018年3月20日前给付200000.00元,2018年5月1日前给付121678.00元,并约定到期未足额给付,则两套回迁房归韩有志自行处理,协议解除,定金归韩有志所有。

  协议签订后,王俊荣交付定金100000.00元,其余购房款一直未交付。

  另,XX家园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已经回迁给郭洪礼,XX家园X号楼X单元XXX号已经出售给季春兰、李天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售房协议两份、拆迁公告一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份、第三人郭洪礼提供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房屋差价款收据一份、水电物业取暖费收据一份、第三人季春兰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水电取暖费收据一份、金府家园预定期房意向协议一份、购买地下室合同一份、房屋更名申请一份、入户交接单一份、金府家园购房合同一份、金府家园期房预定购协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韩有志与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被告王俊荣系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府家园项目部负责人,原告提供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签订主体为被拆迁人韩有志与拆迁人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应由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原告韩有志已经履行拆迁义务,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向原告交付回迁房屋的义务,并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原告逾期安置过渡补助费,原告诉请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逾期安置过渡补助费13667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另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双方约定的回迁房屋XX家园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另行回迁给郭洪礼,XX家园X号楼X单元XXX号出售给季春兰、李天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韩有志有权要求解除产权调换协议,并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赔偿款1360000.00元,参照韩有志与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府家园项目部负责人王俊荣签订的售房协议约定的两套回迁房售价585000.00元,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韩有志1170000.00元(585000.00元×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韩有志与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

  二、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有志逾期过渡补助费136678.00元;

  三、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有志赔偿款117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70.1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兴安盟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