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2-07-10 21:46:44 阅读:0次

赤峰拆迁-赤峰市拆迁补偿标准,赤峰市拆迁案例

  原告:赤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富河街。

  法定代表人:于凤先,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诺,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忠,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西街百合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军,公司职工。

  原告赤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与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赤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诺、王振忠,被告嘉信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费2,000,000元、违约金940,000元(自2016年2月8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000元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5月8日)。

  事实与理由:2007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拆迁原赤峰市民族艺术剧院办公楼的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告所属的赤峰市民族艺术剧院办公楼交由被告拆迁,办公楼拆迁总价款7,000,000元,协议签订三日内由被告付给原告4,000,000元,2008年2月20日楼房交接完成后三日内,被告将剩余3,000,000元一次性给付原告。

  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义务,办公楼交付被告顺利拆除。

  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5,000,000元,余下2,000,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

  在原告方的多次催要下,2015年9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还付赤峰市民族艺术剧院办公楼拆迁费欠款的协议》,该协议中被告承诺在2016年2月7日前给付欠款2,000,000元,否则拖欠一日赔偿乙方1000元人民币损失费。

  至今,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嘉信公司辩称,对于欠款事实和欠付金额均无异议,但对于违约金被告不同意给付。

  因为双方于2015年10月29日协议,由被告用其开发的航宇商厦的3个车库抵偿欠款。

  签订协议后,将抵偿的车库办理了网签,但由于航宇商厦尚欠各种税费,导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证。

  根据原告提供的《关于拆迁原赤峰市民族艺术剧院办公楼的协议》、《关于还付原赤峰市民族艺术剧院办公楼拆迁费欠款的协议》、被告提供的《关于还付原赤峰市民族艺术剧院办公楼拆迁补偿费欠款房屋抵押的协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07年11月5日,嘉信公司(甲方)与原赤峰市文化局、赤峰市民族歌舞剧院(原赤峰市文化局下属单位)签订《关于拆迁原赤峰市民族艺术剧院办公楼的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约定嘉信公司经赤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获得了位于赤峰市××区北、红旗大厦西、回民商店胡同东赤峰市民族歌舞剧院职工住宅楼南段土地范围内的拆迁许可,并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红山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拆迁;拆迁补偿总价款为7,000,000元,此款由嘉信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给付原赤峰市文化局、赤峰市民族歌舞剧院4,000,000元,于2008年2月20日楼房交接完成后三日内给付3,000,000元;同时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如甲方不能按时交付拆迁补偿款,拖欠一日赔偿乙方1000元损失费。

  2014年,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赤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原赤峰市文化局所属事业单位归属赤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还付原赤峰市民族艺术剧院办公楼拆迁费欠款的协议》(以下简称拆迁费欠款协议),双方确认至今被告仍欠原告2,000,000元未付,被告承诺在2016年2月7日前向原告给付全部欠款。

  否则重新执行拆迁协议中的第七条违约责任,即拖欠一日赔偿1000元损失费(因在执行2007年协议过程中,原告未能按时交付全部房屋,违约在先,2008年,经双方商定该违约条款先不予执行)。

  2015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关于还付原赤峰市民族艺术剧院办公楼拆迁补偿费欠款房屋抵押的协议》(以下简称房屋抵押协议),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哈达街航宇商厦负一层B1-129、B1-130、B1-131共计179.97平方米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在被告未将以上欠款全部还付给原告前,被告不得处置以上抵押房屋,抵押手续采取网上售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

  该协议签订后,原、被告认可就上述房屋在房产部门办理了网签。

  至今,被告仍未将欠款给付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拆迁款2,000,000元未付并同意给付,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拆迁款2,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抗辩称,因双方已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并办理了网签,故对违约金不同意支付。

  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拆迁费欠款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如被告于2016年2月7日前未能还款则执行违约金条款,在该期限届满前被告未能付款,违约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双方此后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仅系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债务担保方式,并不阻却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即便原、被告同意将三个车库抵偿欠款,现也由于被告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且该违约金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但原告计算的金额有误,自2016年2月8日至2018年5月8日应为820天,按每日1000元计算违约金应为820,000元,故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拆迁款2,000,000元及违约金820,000元(自2016年2月8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000元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5月8日);

  二、驳回原告赤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担3871元,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499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