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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46:35 阅读:0次

关于朔州拆迁-朔州市市拆迁补偿标准,东营市拆迁案例

  原告张文喜。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安置工程项目部,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

  负责人张海,职务经理。

  原告张文喜诉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安置工程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喜及委托代理人王小强,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安置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张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日原告响应被告的建设要求,拆除了原告在朔城区惠民小区房屋七间,建筑面积每间为22.72平方米,七间房总计面积为3675平方米,按照被告的补偿标准,每间房补偿费人民币31000元,合计补偿217000元。

  原告房屋拆除后,被告和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被告支付了三万元后,余下的房屋拆迁款187000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补偿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187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是施工单位临时职能部门,项目部对外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资格。

  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安置工程项目部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必须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文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原告已预付),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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