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2-07-10 21:46:18 阅读:0次

邢台拆迁-邢台市拆迁补偿标准,邢台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马洪斋,女,汉族,1945年9月1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魏立刚,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俊,韩占泽,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关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02001021。

  法定代表人:金东风,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智勇,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系居委会工作人员。

  原告马洪斋与被告魏立刚、邢台市桥东区东关社区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洪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魁,被告魏立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俊、韩占泽、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关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讼代理人牛智勇到庭参加诉讼。

  马洪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魏立刚与被告桥东区东关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置换购买的房产享有所有权。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老伴魏东保(已于2014年1月23日去世),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魏玉娟、次女魏立娟和被告魏立刚,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

  原告和老伴一生共置办两处房产,一处是位于邢台市桥东区老宅院一处,另一处是在邢台市桥东区新宅院一处。

  2015年东关村进行“城中村”改造,需将原告的二处宅院拆除,原告因年事已高,让被告魏立刚为原告与社区居委会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一事。

  可是,被告魏立刚在未征得原告和其他两位(姐姐)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将属于老伴魏东保名下的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桥东区东关街北街38号老宅擅自以“魏立刚”的名义与东关街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魏立刚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并且,被告魏立刚和其妻子及子女对原告不尽孝道,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魏立刚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2.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标的物尚在建设当中,从客观上也不具备原告主张物权的条件;3.魏立刚本身有权利与东关居委会签订安置协议。

  原告主张魏立刚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是不成立的,原告的诉请既不是确认之诉也不是变更之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关社区居委会辩称,协议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原告多次到居委会谈及安置协议,但最终还是由魏立刚签订的,因此原告对魏立刚与居委会签订协议是知情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老伴魏东保(已于2014年1月23日去世),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魏玉娟、次女魏立娟和儿子魏立刚。

  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

  原告和老伴共有两处房产,一处是位于邢台市桥东区间平房,系魏东保继承所得,登记在魏东保名下;另一处是位于邢台市桥东区新宅院。

  2014年1月23日魏东保去世后,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内的所有继承人对魏东保的遗产没有分割继承。

  2015年东关村进行“城中村”改造,需对魏东保名下的东关北街38号房产拆迁,原告因年事已高,委托被告魏立刚与社区居委会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一事。

  2015年5月28日,被告魏立刚在未征得原告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两位姐姐)的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就魏东保名下东关街北街38号房产的拆迁与东关街社区居委会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在另付36平方米的购房款后,协议共置换购买两套楼房。

  现置换购买两套楼房尚未交付使用。

  庭审中,原告认可该协议的内容。

  原告认为被告与东关街社区居委会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对协议中置换购买的房产享有所有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魏东保名下东关街北街38号房产登记资料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位于邢台市桥东区间平房系原告和魏东保共同共有的房产,在2014年1月23日魏东保去世后,对属于魏东保的遗产部分应当分割继承;在没有分割继承前,属于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内的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

  2015年5月28日,虽然被告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东关街社区居委会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因其他继承人认可协议的内容,被告实际是代表全体继承人在协议上签字。

  本案系确认之诉,当事人只能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提出确认请求,而不能请求对过去或将来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

  被告与东关街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约定的被告权利,因置换购买的两套楼房尚未交付,合同权利尚未实现,属于债权权利;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对该合同债权不具有诉的利益,要求本院确认将来才能实现的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起诉。

  全体继承人可在协议约定置换购买的房产交付后另行分割继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洪斋的起诉。

  原告马洪斋预交的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