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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46:15 阅读:0次

唐山拆迁-唐山市拆迁补偿标准,唐山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韩亚江,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郑宏云,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郝志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亚江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南区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亚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宏云、被告丰南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长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亚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照房屋征收产权置换安置协议规定,立即给付原告楼房两套,共138.918平方米,其中一套92平方米,一套50平方米。

  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尚欠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32052元并在判决时再按每月给付2671元。

  事实及理由:2013年10月,被告征收原告位于丰南区青年路272号楼房一套,建筑面积106.86平方米。

  地下室8.41平方米。

  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置换安置协议。

  协议规定:原告应换回迁楼房面积138.918平方米,原告选择回迁户型两套,一套建筑面积92平方米。

  另一套为50平方米。

  协议签订后,原告楼房被拆,后因被告违反国家规划,回迁楼房不准建设,原告无法原地回迁至今,被告违反了协议。

  为解决此问题、被告于2016年2月约原告商谈。

  提出不再给付原告回迁楼房,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对原告进行现会补偿。

  原告坚持按协议规定执行,双方未达成协议。

  事后,原告曾多次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也均遭拒绝,其主要理由是原拆迁户共16家,其中15家已按每家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商定落实。

  原告应遵其他15家的补偿方式。

  原告认为:原挤迁置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被告作为一级政府。

  不应失信于民。

  应该认真履行协议。

  其他15户的补偿方法是他们与被告协商,双方同意的结果,但对原告没有任何约束力。

  以他们双方协商结果作为对原告的补偿方法。

  原告不能接受。

  为解决此问题,被告提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故原告特提出本诉状。

  请法院支持原告所请。

  关于协议规定的每年临时安置费32052元,被告已给付至2016年10月至今还差12个月,计32052元。

  亦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

  判决时应按每月2671元,判决以后每月应给付的安置补助费。

  被告丰南区政府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丰南区政府不适格,被告不应为丰南区政府,实际应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该单位为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094×××××-0。

  在2013年本案原告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中甲方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拆迁办在2014年经丰南区编委确定变更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办所涉及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均应当由征收办公室予以承接。

  二、原告起诉的青年路272号楼房位于丰南区一中东侧地块,该地块在2013年5月份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征收拆迁,项目的开发单位为唐山市丰南区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区的名称为丰南文楚园住宅小区,该小区的总体坐落位置是丰南区城区煤河南青年路铁路立交桥西侧,用地面积是55.55亩,根据唐山市丰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2014年的5月29日,该住宅小区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编号为1302072014×××××号,涉及本案的原告韩亚江的综合楼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地上建筑物已经拆除滕清,而且已经将主正房的奖金补偿、拆迁补助费补偿以及差价补偿等所有补偿费全部支付给韩亚江,而且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过度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32058元,唯一没有履行补偿协议的内容就是涉及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不能实际履行,原因是在2016年2月5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上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予以撤销,原因就是该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依据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在项目用地性质上不相符,所以导致本案原告与拆迁办签订的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原告以及拆迁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针对此种情况丰南区人民政府在2016年的2月15日的区长办公会上专项研究了此事,针对本案涉及的不能回迁的16户居民决定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按照5000元每平方米的,高于市场价的标准予以执行,并责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尽快完成,办公会结束后15户居民分别在2016年的2月22日及23日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同意区政府安置补偿决定意向书,最后只剩本案原告韩亚江没有签,为此区房管办的工作人员在2016年2月23日、3月1日、2日、7日、15日找到韩亚江与其协商均无果,2016年6月13日除韩亚江之外的15户居民补偿款全部发放到位,所以我方认为原告韩亚江对于本案出现的合同不能进行履行的原因是明知的,在其明知合同不能进行实际履行的前提之下仍然不与房屋征收办公室进行合理的协商,存在过错。

  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6日,韩亚江作为乙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为甲方,签订《丰南区一中东侧地块住宅(综合、独体楼)房屋征收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约定:一、乙方被拆迁房屋四层综合楼的二层,建筑面积106.86平方米,位于青年路272号,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地下室建筑面积8.41平方米。

  二、乙方自愿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并交回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根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乙方应置换回迁楼房建筑面积共计139.918平方米。

  乙方参照回迁户型图共选择回迁楼房2套,建筑面积为92平方米、50平方米。

  三、主正房奖金74802元,地下室补偿8410元,搬迁补助费补偿2564.64元,综合楼原层次差价补偿5343元,其它补偿1110元。

  四、甲方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为乙方提供回迁安置楼房。

  依规划平面图具体为东排109号和110号。

  六、过渡方式:乙方采取自行过渡,期限暂定为一年。

  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甲方先预付乙方一年期临时安置补助费32058元。

  如甲方逾期交房,待乙方回迁入住时,甲方按原标准将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乙方一次结清。

  由于乙方的责任拖延回迁入住的,甲方将从正式通知乙方回迁入住之日起,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清腾了房屋,被告按约定支付了主正房资金、地下室补偿、综合楼原层次差价补偿、其他补偿及三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唐山市丰南区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拆迁地块的开发单位,小区名称为丰南文楚园住宅小区,2014年5月29日,该住宅小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6年2月5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唐规撤销【2016】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以该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依据《唐山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所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相符为由,撤销了丰南文楚住宅小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6年2月15日丰南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室会议,会议纪要显示:会议讨论了《关于唐山市丰南区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丰南区一中东侧地块”土地出让金有房地产开发前期费用的调查核实意见》......收回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涉及不能回迁安置的16户居民,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按照50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一中东侧16户回迁安置居民,除韩亚江之外的15户居民均同意按每平米5000元予以补偿,2016年6月13日15户安置补偿款全部发放到位。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安置费发放表、补偿款发放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会议纪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置换安置协议约定的回迁楼房面积及置换安置相应的补偿奖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2月5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了丰南文楚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导致协议约定的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事实上无法实现,考虑案件情况,原告应请求以货币补偿为宜,故原告主张按协议约定给付房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后,丰南区政府召开办公室会议,决定对不能回迁的包括原告在内的16户居民,采用按照5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会议召开后,相关部门及时落实,与16户回迁居民及时沟通协调,除原告外的15户居民均同意按5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并于2016年6月13日同意的15户均领取了补偿款,仅原告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故被告已经及时与原告沟通协调,撤销行政许可,不属于被告过错,现原告主张2016年以后的安置费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亚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00.0元,减半收取计8,800.0由原告韩亚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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