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黄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政,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琼贵,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口市。
上诉人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蒙琼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8民初3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7)琼0108民初3686号民事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3.一、二审诉讼费由蒙琼贵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应依据民事范畴的合同法规范来提起民事诉讼,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
目前,我国行政合同法尚未出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行政合同纠纷,依法可以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机关是否依法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此,根据这一精神,在当前我国尚未出台行政合同法的实际情况之下,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合同法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二、一审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运用行政管理主体的优势地位,以发布行政命令等行政手段要求相对人退回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上??观点只是在法理当中存在,而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法律原则,一审上述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三、一审脱离实际裁判,致使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无任何救济途径可以维护,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一审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既不能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依据民事范畴的合同法规范来提起民事诉讼,只能运用行政管理主体的优势地位,以发布行政命令等行政手段要求相对人退回款项。
而当前我国对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以发布行政命令等行政手段要求相对人退回款项,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法律原则,这条维权之路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为即使是发布行政命令也可能最终因无法律依据而被确认无效。
一审没有考虑到新旧行政诉讼法正处在交替的阶段,而此阶段的行政法律规范尚未健全,???我国行政合同法等一批行政法律规范尚缺失,唯一极为相似的合同法又不允许适用来起诉,其结果是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受损后将无任何救济途径可以得到维护,故该裁定是脱离实际的,是完全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有关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所作裁定脱离我国当前实际,致使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无任何救济途径可以维护,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完全错误的,特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政府征收被上诉人蒙琼贵的房屋后,上诉人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蒙琼贵双方签订《海口市美兰区白沙坊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和《美兰区白沙坊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生活保障补助协议》(以下简称《补助协议》),给蒙琼贵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保障补助款。
因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发放补助款后发现蒙琼贵不属于应当补助的对象并要求退还补助款而产生纠纷。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第十一项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但该条规定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并不适用本案的情形。
本案中,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蒙琼贵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和《补助协议》是双方就生活补助费的相关事项经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不具有行政强制性质,而具有民事纠纷性质,双方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合同纠纷下规定了第三级案由”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民立他字第54号)函中,明确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因此,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8民初3686号民事???定;
二、本案指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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