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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44:20 阅读:0次

2019武汉市洪山区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2019洪山区拆迁补偿案例

  原告:朱建桥,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毛坦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道毛坦港湾。

  法定代表人:程鹏,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演宾,系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朱建桥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毛坦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建桥、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毛坦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演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建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拆迁费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房屋拆迁,原告有一笔5000元的补偿金,至今没领。

  现去实领时,发现被他人侵占签名领取。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毛坦村民委员会辩称,1.前期被告的会计走了,只能依据存档,表明原告已经领取5000元;2.原告认为该款被冒领,不是他的签字,原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3.原告无证据证明,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15日,原告朱建桥与武汉三正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三青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还建。

  该协议书约定了拆迁奖金5000元,并对三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进行了约定。

  2013年7月22日,原告在领取了还建房屋的钥匙后,在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毛坦村民委员会处领取了前述拆迁奖金,并在拆迁奖金发放记录本上签名。

  之后,原告以未领取前述拆迁奖金与被告发生纠纷,并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另查明,2017年9月4日,原告朱建桥提出鉴定申请,经本院两次委托鉴定,鉴定机构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鄂中司鉴[2018]文鉴字第109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检材》与《样本》上的‘朱建桥’签名字迹倾向于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朱建桥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毛坦村民委员会提交的业主(住户)资料卡、物品交接记录表、记录本等证据,结合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可以确认原告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享有拆迁奖金5000元,并在2013年7月22日从被告处领取了该笔拆迁奖金。

  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建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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