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会,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芬(系田会妻子),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法定代表人:于忠秋,男,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会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芬、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征收办给付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款24302元;2.要求征收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田会与征收办在2013年10月16日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约定征收办给付田会产权调换补偿款,包括临迁补助费1284.90元、一次性搬家费1284.90元、搬迁奖励费12000元、应退余款28947.90元、装修费25698元、增加装修费24302元等。
田会于2017年1月迁入新房,入户后多次找征收办索要产权调换补偿款,征收办陆续支付了上述款项,仅增加装修费24302元一直未给付。
田会多次找征收办要求履行未果。
征收办辩称,田会所诉增加装修费是相关领导在接访会上原则同意的,最终是否符合给付条件则应当在对房屋装修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才可向被征收人支付。
另外,田会房产的装修价值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为300元/平方米,已经比其他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高出许多,已属将婚房的因素考虑在内了。
综上,征收办认为增加装修费24302元无事实依据且未经政府财政审批通过,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田会和征收办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约定田会原有住房85.66平方米产权,调换安置新楼一处,同时征收办给付田会临迁补助费1284.90元、一次性搬家费1284.90元、搬迁奖励12000元、退还余款28947.90元、装修费25698元、增加装修费24302元。
其中装修费及增加装修费两项在协议“备注”一栏中手写载明“该户主管区长等在接访会上原则同意,该户为婚装,增加装修费24302元,进户时一并结算”,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田会进户后,征收办依据协议陆续向田会支付了产权调换补偿款中的临迁补助费1284.90元、一次性搬家费1284.90元、搬迁奖励12000元、退还余款28947.90元、装修费25698元,增加装修费24302元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田会与征收办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的备注中明确约定了增加装修费24302元,这项内容在双方协商一致下达成,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合法有效,征收办作为合同主体,负有履行该项义务的责任。
对田会要求征收办给付增加装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田会增加装修费243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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