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倪佩祥,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倪佩祥起诉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7日作出的(2017)津0103行初1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小二楼地区拆迁片自2009年拆迁以来,被拆迁人历经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行政诉讼及经合法性审查后作出的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程序,相关的法律程序均已履行完毕,且该拆迁片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补偿安置方案均未改变。
相关拆迁信息被拆迁人在上述法律程序中均已获取。
本案中,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要撤销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针对其申请作出的《告知书》,但这个《告知书》恰恰是完全按照其申请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因而该行政行为不仅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能,反而是对其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因此,针对这样一个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起诉,也明显缺乏权利保护的实效性和必要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倪佩祥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倪佩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住房坐落于天津市××水道小海地小二楼,系该片拆迁项目被拆迁人,上诉人住房被强制拆除至今未得到补偿安置。
2017年3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曾向法院提供了《河西区小海地小二楼改造项目房屋拆迁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第四项中详细说明了剩余户新的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7月11日上诉人向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为“河西区小海地小二楼棚户区(东至榆林路,西至洞庭路,南至浯水道,北至三水道、泗水道)剩余户现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收到上诉人申请后,作出《告知书》并公开了2009年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
上诉人认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内容并非上诉人申请事项,故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就本案的审理应对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履行程序等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以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依法行政。
因此,原审法院以被诉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应予撤销。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行初19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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