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莫其平,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申请执行人:岑金军,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委托代理人:李嘉倩,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岑城镇新义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欢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岑溪市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岑城镇新兴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炯荣,经理。
两
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覃伟峰,是两
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莫其平、岑金军与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81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莫其平、岑金军因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同月4日本院受理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莫其平、岑金军与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执行和解,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限于2018年8月26日前,将位于岑溪市××大道××商务大厦××商铺、××单元××房、××单元××房的不动产登记证办理好并交给申请执行人岑金军、莫其平,若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办证,申请执行人岑金军、莫其平有向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经济损失的权利;二、申请执行人岑金军、莫其平与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协商解决本院(2016)桂0481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确定的90000元是否应由申请执行人岑金军、莫其平给付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或因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拖延了时间办证,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予赔偿多少款给申请执行人岑金军、莫其平这些问题后,双方再议定被执行人岑溪市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证的期限,由被执行人岑溪市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岑溪市××大道××××大厦×层×××号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岑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建筑面积××㎡]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岑金军、莫其平名下,及由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岑溪市××大道××××大厦×幢×单元×号的房屋产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岑金军、莫其平名下;三、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应负担的诉讼受理费2202.5元,限在2018年5月25日前交(汇)到岑溪市人民法院的帐户。
申请执行人岑金军、莫其平与被执行人岑溪市迎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以上执行和解协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进行了执行和解并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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