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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40:08 阅读:0次

关于台山拆迁-台山市拆迁补偿标准,台山市拆迁案例

  原告:黄金凤,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森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玉丽,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村龙和经济合作社。

  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村委会龙和村。

  法定代表人:黄仲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龙和村村长。

  原告黄金凤与被告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村龙和经济合作社(简称“龙和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黄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和经济合作社向黄金凤支付2016年征地补偿款32892.5元(包括台山站及规划道路征地拆迁补偿款25153.52元,台山站及规划道路青苗补偿款473元,长山鸡棚拆迁补偿款1995元,台山站及规划道路征地差价补偿款5270.98元)和利息(自2016年7月2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5月4日)2907.79元,2017年7月份征地补偿款173036.11元和利息(自2017年7月2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5月4日)6377.10元,以上金额合计215213.5元;2.本案受理费由龙和经济合作社负担。

  事实和理由:黄金凤1987年11月25日出生于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村委会龙和村,婚前一直与家人生活在龙和村,此后,黄金凤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并仍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黄金凤于2009年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调整水田,于2016年9月29日作为选民参加了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活动。

  2016年7月,因台山站及规划道路拆迁,龙和经济合作社获得拆迁补偿及青苗补偿款等共2856461.74元。

  2017年,因深茂铁路台山站周边配套项目对龙和经济合作社进行土地征收,龙和经济合作社获得征地补偿款13410299元。

  以上两笔征地款项,龙和经济合作社分别于2016年7月2日及2017年7月2日召开了民主议事会议,对两笔补偿款的分配进行讨论。

  讨论结果为:同意将台山站及规划道路征地补偿款、深茂铁路台山站周边配套项目征地款的80%分配给本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但上述两次分配方案都排除了黄金凤的分配资格,以其是出嫁女为由剥夺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利益分配的权利。

  2018年4月16日,黄金凤经﹝2018﹞台街资格决字第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黄金凤属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村龙和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现黄金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合法确认,不存在任何争议,而龙和经济合作社剥夺黄金凤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权利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黄金凤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为维护黄金凤的合法权益,黄金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黄金凤请求龙和经济合作社分配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黄金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龙和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是其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必要条件,也是其在征地补偿款不分配予其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前提条件,故本案应当先审查黄金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具有龙和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

  本案中,黄金凤与龙和经济合作社对黄金凤自2014年7月登记结婚之后是否具有龙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发生争议,黄金凤于2018年2月14日申请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黄金凤属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村龙和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由于上述决定书给予的复议期间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至今均未届满,故上述决定内容至今尚未最终得以确定,即上述争议的处理至今尚未完结,故黄金凤此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金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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