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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39:07 阅读:0次

关于文登拆迁-文登市拆迁补偿标准,文登市拆迁案例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牛英建,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

  法定代表人:王波,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牛英建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英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具体事实和理由为,1997年车卧岛村因规划需要拆除了再审申请人所有的四间房屋,当时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承诺,若再审申请人要求重新建房时,被申请人为其重新分配宅基地,但再审申请人后来要求重新建房时,被申请人却以相关法律政策发生了变化为由拒绝。

  再审申请人认为既然分配不了宅基地,无法重建房屋,就应该给予拆迁补偿,且拆迁补偿款的标准也是本案焦点问题之一。

  拆迁当初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13元,该标准的实质是被申请人给予再审申请人重新建房时的材料补助费,而非拆迁补偿费。

  故再审申请人诉请15万拆迁补偿费,其依据近几年文登区农村房屋拆迁每平方1200元的标准来计算的,合理合法,请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该给付再审申请人15万元拆迁补偿费。

  本案经原审查明,涉案房屋原为再审申请人父母所有,其父母于1993年、1996年相继去世后,由再审申请人继承。

  1997年因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规划需要,被申请人经协调再审申请人同意,拆除了再审申请人继承的房屋。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协议中有“同意户口回迁、重新批准宅基地”的条款,但再审申请人至今没有回迁户口,没有得到新的宅基地,更没有新建房屋。

  再审申请人于1979年将户籍由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迁至该区宋村镇周格村,该事实表明再审申请人的户口及宅基地均在宋村镇周格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据此,再审申请人父母去世后,其不能继承其父母的宅基地,只能继承其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

  原审法院还查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按每平方米13元标准给付重建房补助款,该标准同样适用于当时类似情况的其他所有村民。

  据此标准,再审申请人应获重建补助款871元。

  被申请人主张已用往来帐款抵顶,但再审申请人予以否认,原审法院以被申请人举证不足为由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现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该补偿其房屋价值15万元,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中预先约定,且按现在标准补偿1997年拆迁的房屋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英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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