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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38:44 阅读:0次

关于市北拆迁-市北市拆迁补偿标准,市北市拆迁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X。

  经营者:李伟,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琴,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冰,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山东双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山东双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因与上诉人梁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经营者李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琴、梁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0203民初3882号判决,并依法改判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41784元全额归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所有;2、判令由梁冰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之间在2016年6月30日至主张权利之时仍然存在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关系。

  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半年付。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所有在2014年12月24日向梁冰支付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按照交易习惯,在2015年12月7日向梁冰支付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租。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均提前向梁冰支付了租金,且梁冰已实际收到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租金。

  后双方口头约定一直由其承租该房屋,梁冰未表示异议,双方之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

  梁冰在2016年5月下旬时谎称社区要摸底调查骗取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私自向税务部门冒领核定定额通知书以便领取停产停业补偿金,后在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税务部门于2016年5月6日出具了合法有效的纳税证明并确认梁冰冒领的核定定额通知书无效。

  可见,梁冰存在主观恶意,欲将原本属于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占为己有。

  故,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再向梁冰支付租金时,梁冰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承认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

  一审已审理查明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实际控制涉案的房屋至2016年10月11日。

  故再次说明双方之间事实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该涉案房屋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一直在实际经营中。

  二、涉案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41784元应全额归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所有。

  至今征收部门未向被上诉人发放征收补偿款。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承租的房屋在被征收的范围。

  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是基于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青岛市四方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核定定额通知书、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出具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这些材料取得。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系涉案房屋的实际经营者,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故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理应全额归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所有。

  梁冰辩称:一、按摩所的经营者李伟将房屋租金支付至2016年6月30日,此后再未向梁冰支付租金。

  从2016年7月1日起双方已经不存在租赁关系,李伟应搬家腾房,其逾期搬家腾房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梁冰保留追索权。

  二、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涉案房屋于2016年8月19日被列入征收范围,梁冰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取得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在??的全部补偿款。

  三、梁冰所有的涉案房屋性质为住宅,正因为长期用于对外出租经营才符合征收补偿方案中参照非住宅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条件,由于梁冰不能出具由按摩所持有的纳税证明,故征收人经调查核实后以政务专报的方式确定了梁冰享有该项权利。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按摩所的诉讼请求。

  梁冰上诉请求:1、撤销(2017)鲁0203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不是被征收补偿的对象,无权取得停产停业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系私有房屋的承租人,其不属于征收补偿对象,亦无权取得征收补偿合同中约定停产停业损失。

  同时,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其对涉案房屋再无任何权利。

  二、一审法院适用的公平原则,有违法律正义。

  涉案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上诉人一直将其用于出租经营。

  由于房屋被征收,上诉人无法继续取得因出租经营而收取的租金,故根据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其可以参照非住宅享有停产停业损失。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已经届满。

  无论该房屋是否被政府部门予以征收。

  被上诉人均应当腾退房屋交还梁冰。

  事实上。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在租赁期满后占用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

  一审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支持了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从违法行为中获益,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辩称:双方之间在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0月11日之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停产停业损失费应全部归按摩所。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停产停业补偿金41600元归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所有;2、诉讼费由梁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房屋原登记在梁冰名下。

  2014年12月24日双方就该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届满。

  合同中约定若遇政府拆迁、自然灾害崩溃退还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逾期租金,对房屋拆迁补偿如何分配,协议中未约定。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以该房屋为经营地址,注册登记了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租赁合同。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际控制该房屋至2016年10月11日。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称合同期满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租金每半年一交,因此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向梁冰支付了半年(201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租金,后来再向梁冰支付租金时,梁冰拒收。

  对此梁冰不予认可,称双方合同期满后,未约定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只是约定由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再租用半年,并收取了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半年租金,期满后就不再续租。

  双方对各自的陈述,除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提供的半年租金收据外,均未提供其他证据。

  2016年8月19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鞍北片套房第四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2016年9月12日梁冰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阜新路街道办事处、青岛永伟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其中停产停业损失金为41784元。

  因双方就该损失金的归属产生争议,至今征收部门未向梁冰发放征收补偿款。

  诉讼中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申请法院调取梁冰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交纳的资料,以证明梁冰是因为提供了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经营执照、税务登记才能取得停产停业补助,该补偿金是补偿给实际经营者的,应归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所有。

  该院向青岛市阜新路街道办事处拆迁办进行了调查,梁冰签订征收协议时交纳的资料有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青岛市四方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核定定额通知书、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出具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梁冰称其中的纳税证明并非梁冰向拆迁部门提供的,停产停业补偿金应由被征收人即梁冰享有,而且房屋被征收时,双方已不存在租赁关系,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没有实际经营损失。

  梁冰之所以能够获取停产停业损失金,是因为法律规定只要在房屋被征收前三年存在用于经营的情况即可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因为梁冰不能提供自己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情况,因此根据梁冰的申请,提交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给梁冰发放该补偿金的。

  为此梁冰申请法院调取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北政专【2017】第2-8期政务专报。

  该专报中载明对延安三路太清路项目谷芳玲等20户(附件2)经会议研究通过,报市征收部门备案后予以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附件2中,登记了20户的姓名、房屋地址,提供了工商登记、个人申请、社区证明等内容。

  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认为梁冰提供的该证据,恰恰证明了梁冰使用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工商登记等材料申请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梁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基于其他材料取得该项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合同中双方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归属。

  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而且在房屋被征收时,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称在合同期满交纳了半年的租金后,梁冰拒收租金,双方存在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对该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该院不予采信。

  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涉案房屋原系住宅房屋,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负责人李伟承租后登记注册了按摩院领取了营业执照用于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系房屋的实际经营者,虽然梁冰辩称其能够享有停产停业补偿金是经过青岛市市北区政府办公会讨论通过的,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梁冰取得该补偿金时使用了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工商登记,该补偿金的取得与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实际经营是有关联的,但是考虑到在房屋被征收时,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届满,根据公平原则以及梁冰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作为利益关系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41784元,享有三分之一即13928元,梁冰享有27856元,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要求确认该补偿??全部归其所有,高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规定,判决:X房屋被征收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41784元,其中13928元归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27856元归梁冰所有。

  案件受理费790元(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已预交),由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负担527元、梁冰负担263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归属。

  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涉??房屋原系住宅房屋,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负责人李伟承租后登记注册了按摩院领取了营业执照用于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系房屋的实际经营者,但在房屋被征收时,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届满。

  虽然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称在合同期满交纳了半年的租金后,梁冰拒收租金,双方存在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因其对该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梁冰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根据梁冰取得该补偿金时使用了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工商登记,该补偿金的取得与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的实际经营有关联,根据公平原则以及梁冰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作为利益关系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41784元,享有三分之一即13928元,梁冰享有三分之二即27856元,对此本院认为比较公平合理,并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与上诉人梁冰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上诉人市北区曹桂艳保健按摩所与上诉人梁冰各负担7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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