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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37:57 阅读:0次

临安拆迁-临安市拆迁补偿标准,临安市拆迁案例《收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斌,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户籍地杭州市临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原临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390号。

  法定代表人盛伟,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原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马溪路95-8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世德、陶晓佳,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斌因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原临安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原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征地冻结通告及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7)浙0185行初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程斌于2017年8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原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对原临安市锦北街道西墅村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审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判决确认2017年5月24日原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原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原临安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征地冻结通告的行政行为以及原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制订《西墅村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程斌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确认2017年5月24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临安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征地冻结通告违法;二、要求确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制订的《西墅村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违法。

  程斌的诉讼请求实际要求确认征地冻结通告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两个行为违法,根据”一行为一诉”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程斌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

  况且征地冻结通告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一款 第(十)项 之规定,裁定驳回程斌的起诉。

  程斌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被诉《通告》针对的拆迁范围特定,其是针对特定范围、特定拆迁事项、特定被拆迁人实施的行政行为。

  同时,通告具有时效性,在特定时间段内对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此外,案涉通告及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

  为此,请求撤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7)浙0185行初38号行政裁定;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在二审中未提出新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程斌作为行政行为起诉的诉讼标的有二,即原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原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原临安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5月24日作出《通告》的行政行为以及原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作出《西墅村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

  对于前者,其主要内容为表明征收房屋的范围,并告知在三十个月内,该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新建翻建、营业执照的核发等事项暂停办理,同时禁止进行房屋装修、农业结构调整、抢种苗木、花卉等,违者形成的装修、农业结构调整、抢种苗木、花卉等不予补偿。

  由于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新建翻建、营业执照的核发等事项,均需有权机关进行审批,而房屋装修、农业结构调整、种植苗木、花卉等是否予以补偿,在不能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亦需由有权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因此,上述通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第(六)项 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后者,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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