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宏林,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西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冯宏林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实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宏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申请人在一审法院起诉是基于普通合同纠纷,不是基于房屋不动产纠纷,如果是一、二审认定的案由,本案应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审理。
(二)建实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函》时申请人才知道回迁房屋不在原来的地段,且楼层、坐向、设计也变了,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建实公司单方变更合同的重大约定,并始终未知会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100万元。
(三)《拆迁回迁商品房建设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向申请人发出《回迁通知书》安排回迁,但因建实公司单方面做了设计变更,致使原约定的D1号楼602房不存在,因此针对该住房的《施工许可证》也永远不会取得。
一、二审判决认定D1号楼602房未能建成,却又认为建实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并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意见错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 、第九十七条 的规定,一、二审判决解除合同,却不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违约赔偿错误。
关于举证责任,D1号楼作为合同标的物已不存在,根据行政的前置关系,任何一方提交的与《施工许可证》有关的证据都与本案无关。
另外,二审程序也存在违法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案由和管辖权问题。
本案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一审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关于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建实公司提交的《施工许可证》反映建实公司在2015年9月17日取得拆迁项目范围内的施工许可,而建实公司在2015年9月29日即通知冯宏林重新挑选回迁住宅,并未超出案涉合同约定的三年期限,故一、二审认定建实公司并未违反案涉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并无不当,冯宏林称因D1号楼未能建成,故建实公司不可能取得该楼的《施工许可证》,从而违反了案涉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该主张缺乏理据,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建实公司已提供了拆迁项目范围内坐向、楼层、结构等相似的住房供冯宏林挑选,并承诺给予相应的附加补偿,但冯宏林拒绝重新挑选回迁住宅,故案涉《拆迁回迁商品房建设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同意冯宏林解除案涉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
对于赔偿问题,一、二审参照1号楼603房及2号楼601房的销售单价的平均值确定套内面积单价为6496.52元/平方米,按D1号楼602房的套内面积81平方米计算,确定赔偿金额为526218.12元也无不妥。
综上,冯宏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宏林的再审申请。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