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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21:32:58 阅读:0次

芜湖拆迁-芜湖市拆迁补偿标准,芜湖市拆迁案例

  原告: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3003013202P。

  负责人:芮邦平。

  委托代理人:伍云召,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仕凤,女,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原告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汪仕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胜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伍云召、被告汪仕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不当得利款180367.11元。

  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所有的袁泽桥以东地块C69达成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原告补偿被告1154237.14元,被告于2015年10月16日领取了该补偿款。

  被告家庭有两个户口,一个户口为农业,另一个为非农业,非农业户人口为三人。

  现发现原告工作人员在无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将非农业户口的三人按照集体人口安置补偿,误发了征收款180367.11元,被告应当返还。

  被告汪仕凤辩称:拆迁协议都是原告他们做好后要我签字的,我什么都不懂,补偿款不应该返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弋江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人)、马塘街道征收办公室(征收单位)与被告汪仕凤(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C69),约定征收人因袁泽桥以东棚户区改造征收汪仕凤户位于的房屋,约定征收单位共补偿被告汪仕凤户1154237.14元,该补偿款中包括三个非农业户口人的安置费。

  协议签订后,被告汪仕凤领取了1154237.14元补偿款,其房屋也被征收。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收条、安置方案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虽诉称其工作人员误发给了被告汪仕凤三个非农业户口人的安置费180367.11元,但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够证明原被告所签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证明原告汪仕凤所得的案涉180367.11元安置费系不当得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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