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北苦口村位于沿海地区,村内多沿海滩涂等“四荒”土地。在2004年的土地承包过程中,经北苦口村村民会议研究决定,对村内的沿海滩涂土地采取拍卖方式承包,并且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参加承包。在之后的土地承包工作中,邻县的吉风水产养殖公司通过拍卖获得200亩沿海滩涂的承包权。在对其资信情况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进行考查,并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北苦口村村委会与吉风水产养殖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土地交由吉风水产养殖公司经营管理。但是,在2004年底,吉风水产养殖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北苦口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经多次催要,吉风水产养殖公司仍拒不交纳承包费。迫不得已,北苦口村村委会依法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相关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具体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也应根据承包合同的实际情况而定。在本案例中,由于没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吉风水产养殖公司至少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承包费,并赔偿因此而给北苦口村村委会造成的损失。如果承包合同有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北苦口村村委会也可以向吉风水产养殖公司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解除条件,北苦口村村委会也可依照承包合同规定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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