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白草甸村村民程某多年经营水泥、石子以及沙子等建筑材料销售生意。2005年,建筑材料销售生意竞争激烈,特别是沙子,进价一涨再涨,但是卖价却总也上不去。程某想出一个好主意,自己直接采沙销售,这样可以获得很大利润空间。程某知道自己所承包的一块耕地原来是由河滩地改良而来,地下可能会有河沙。经过试采,该耕地地下果然有河沙,并且品质不错。于是,程某开始进行大规模开采。由于程某的采沙行为,程某所承包的该块耕地的耕作层被完全破坏。在获悉这一消息后,白草甸村村委会负责人找到程某,要求其立即停止采沙行为;由于该耕地遭受永久性损害,因此还要求程某依规定赔偿。程某则认为,既然土地已经被自己承包,那么自己想怎么经营就可以怎么经营。
【点评】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必须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并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发包方则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如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进行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本案例中,村民程某无权在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上进行采沙活动,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其法定义务。白草甸村村委会的决定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村委会有权监督包括程某在内的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对于程某的行为,村委会有权加以制止,并可以要求程某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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