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后九宫村在1995年时,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土地承包工作。对于各种类型的土地,当时的土地承包合同都约定为40年承包期。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之后,经部分村民提议,后九宫村村委会决定在2003年重新进行土地承包工作。村委会的理由,之前所进行的土地承包工作不是很规范,依照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重新承包,能够保证土地承包得更为合理;另外,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当时所约定承包年限也不科学,现在有必要依法进行调整。但是,很多村民提出异议,既然当时已经承包了,并且还没有到期,就不应该重新进行土地承包。
【相关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点评】
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作为专门性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2003年才颁布并实施的。由于制度在先,法律在后,所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后,就存在一个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做出了相应性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对于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进行承包的,包括其承包期限长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期限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进行承包。因此,在本案例中,后九宫村村委会无权重新进行土地承包,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该继续履行原有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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