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案情】
2004年,里社村开始进行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工作。其中,有一座小山,山上树木长势喜人,多为红松等经济林,并且即将成材。现任村委会认为,小山的树木多是人民公社时期种植,而且在之前的土地承包中,也没有进行承包。所以,村委会决定此次土地承包也不涉及该块土地,该块林地继续由村委会委托专人管理。同时,村委会还决定,等再过两年,树木成材后,由村委会组织,对山上林木进行砍伐、变卖,以用于村委会办公设备的更新。但是,大多数村民对村委会的这一决定表示反对。
【点评】
里社村在2004年所进行的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也应遵照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本法第二条规定,应当进行承包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在本案例中,发生争议的林地尽管在之前的土地承包并没有进行承包,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该块林地应该依法进行承包。并且,与林地上的树木由谁种植并无直接关系。因此,村委会决定此次承包不涉及该块林地而继续由村委会管理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中,该块林地应该依法进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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