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例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
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行终66号行政判决书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申240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认定:1.案涉《企业拆迁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原告华轮公司与第
六里坪政府作为具体组织辖区内汉十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款兑现工作的实施单位,其成立的指挥部与被拆迁单位签订的《企业拆迁协议》,属于政府为履行征地补偿职能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设立具
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4938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申1999号民事裁定书的认定可知,原告陈训本的养鸡厂被拆,是基于2012年其与第三人后古镇居委会签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对查封涉案款项能否排除执行,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提出涉案补偿款属于林州市井头铸造厂,与林州市华兴电器有限公司、刘卫华均无关,并提供林州市井头铸造厂及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鲁行申240号行政裁定书亦明确认定,“拆迁评估委托人与拆迁委托人并不能等同,申请人(华轮公司)是否曾就土地问题与被申请人(惜福镇街道办)交涉与
原告与第三人征地服务中心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征地企业拆迁补偿(助)协议》是对2014年协议的补偿款金额及付款情况的确认,并未增设原告的权利义务,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征地补偿方案》的可诉性是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征地补偿方案》为前提,涪陵发改委发出的《关于抓紧做好企业拆迁相关工作的函》仅是行政机关内部做《征地补偿方案》可行性论证的准
强拆行为可以视为导致答辩人厂区内被拆除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以及对应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的灭失,被答辩人对于这部分的损失都应该予以赔偿。
本案中,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地上附着物、租房、误工损失、交通、土地补偿费等共计8115758元。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其房屋损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和身份便利,获取拆迁信息,伙同他人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诈骗罪;国家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为相对人违法抢建房屋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新华公司于2001年6月22日向燃料公司送达了上房通知书,内容为“我公司在复兴南路下洪小区拆迁你单位坐落在复兴路324号下洪炭店房屋,按有关政策及双方协议就地安置在复兴南路3#安置楼,现
2014年5月8日,丰力公司向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化服务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邮寄“关于偷拆、强拆我公司房产的严正声明”,载明“…泰国伟成有限公司勾结黄海飞与大丰市服务集聚区签订的拆迁补
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浦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顽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许靖,曾用名许清
原告:李福田(又名李福民),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哲,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贵有,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南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汪天喜,主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介自东,该乡乡长。 诉讼代表人杨晓波,张湾乡人大副主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莎,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翠兰,女,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来保,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伯成,男,1933年4月24日出生,回族,离休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强,男,1959年5月9日出生,回族,下岗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焕雷,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忠(系上诉人赵焕雷之父),男,194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
原告:宋进素,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亭、刘亮,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后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高
原告:安玲,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欣,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垒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垒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贤,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
原告谢银枝,女,汉族,1936年8月25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胡恒凯,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南昌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九江
原告汤杰,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中山宾馆员工,住萍乡市。 原告贺书能,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萍乡市。 被告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萍乡市湘